导语:长期以来,太保“走出去”的动作,相较平安和国寿显得滞后。
继中国平安之后,香港资本市场,年内再度迎来大型险企重大融资记录。
9月11日,中国太保(601601.SH)宣布在香港发行总额156亿港币的零息可转债,债券期限至2030年到期,可转换为公司H股。这一动作,立即在资本市场引发关注。
太保这一动作,并不令业内感到意外。
表面上看,太保方面给出的解释相对常规:所得资金将主要用于支持保险主业,推动“大康养、人工智能+、国际化”三大战略实施,以及补充营运资金等一般性用途。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太保此番选择这一特殊融资工具,背后的逻辑远不止于“战略投入”,而是与资本金补充和国际化进程紧密相连。
今年上半年,几家大型险企中,仅有太保和新华出现净资产下降,其中,太保的净资产增速较年初下降 3.3%,意味着其资本结构的承压已属明显。
在保险公司惯常的资本运作节奏里,“左手分红,右手发债”几乎已成为一种“潜规则”。
一方面,大型险企需要保持持续分红以稳定股东预期;另一方面,偿付能力压力不断攀升,资本消耗加剧,要求险企不断寻找新的融资渠道。
在这样的矛盾之下,可转债这种既能在会计层面计入资本、又能推迟摊薄效应的工具,成为权宜之计。尤其是零息可转债,意味着发行方在存续期间不需要支付利息,对现金流的压力最小,换取的是在未来可能转股时的股权摊薄。
去年,中国平安(601318.SH)在港发行35亿美元可转债,打开了行业先例。太保此次紧随其后,成为内地险企第二个在香港利用这一方式融资的案例,显示出这一工具可能正在形成新的潮流。
对于太保而言,本次融资计划也透露出太保在国际化战略上的迫切需求。
长期以来,太保“走出去”的动作,相较平安和国寿显略显滞后。
平安较早完成了境外投资平台的搭建,并利用QDII额度大规模配置海外资产;国寿(601628.SH)在境外保险业务、股权投资和不动产方面也已有深度布局。与之相比,太保的节奏明显偏慢。
截至2025年8月末,在中国太保集团之内,太平洋保险(集团)、太平洋人寿保险、太平洋财险三家公司,合计QDII批准额度为26.27亿美元,仅略超过新华的24亿美元,但后者总资产规模只有太保的一半。
一位接近太保的人士认为,“太保体量远大,却在国际化上并无规模优势,这对其未来的资产配置和风险分散能力都会形成掣肘”。
太保在国际化路径上已有“掉队”迹象,正处于不得不加速的阶段。
过去几年,太保的战略关键词更多集中在“大康养”,即以养老、健康产业为核心的长期布局。然而,在寿险增长放缓、投资收益承压的大环境下,仅靠康养故事,已不足以支撑未来的增长逻辑。
今年下半年以来,太保在海外业务上的布局也确有明显提速。
3 月,太保香港资产管理子公司(简称太保香港资管)获批发行代币化美元货币基金,成为首批发行机构。
7月,太保香港资管协助协鑫科技(3800.HK)推动RWA(真实世界资产)全球发行;几乎同一时间,太保产险也正式在泰国开展新能源汽车保险业务,借此迈出了东南亚市场的第一步。
而此次选择通过香港上市主体发行美元可转债,则进一步凸显了太保在境外资金筹措上的决心。
这种方式,相比在A股主体融资,股本摊薄压力更小,同时也能直接在境外形成资金池,用于支持出海业务,无需受制于复杂的资金回流机制。
更微妙的关键在于,美元可转债的境外留存特性。
有业内人士认为,根据现行政策框架,美元可转债在到期转股之前,存在一直留在境外使用的操作空间,这不仅减少了资金跨境流动中的摩擦成本,也在某种程度上“利用”了监管政策的“空白地带”。
今年5月23日,央行与外汇局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同时,明确了境外发行可转债和将可转债转为股票相关管理要求,企业在特定条件下,可将资金留存境外用于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或放款业务,例如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
在该部分业内人士看来,太保之所以选择这一路径,正是看中了这种灵活性。于境外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可直接推动海外业务扩展。随着太保打破僵局,亦不排除未来有更多在港上市的保险公司效仿。
一旦跟进者增多,监管部门可能会重新审视相关口径,明确资金用途、跨境流向以及资本监管的边界。
无论如何,从平安到太保,短短两年内已出现两例境外可转债融资,如果未来中国人寿、新华等险企也加入其中,这种融资模式可能会从个别创新,转化为趋势性的集体动作,而监管由此而来的关注,几乎是可以预见的。
另有业内人士认为,标准化产品、正常募集资金,存在“套利”机会的可能性很低;而以加密币为代表的“创新”业务,“风险不可控,前景看不清,需要继续观望”。
例如,前述提到太保与协鑫科技合作的RWA业务,金妹妹联系协鑫科技方问询该合作目前是否正常推进,截至发稿前未有回复。
业内有传闻称,中资机构在港的加密资产业务,近期被有关部门明确要求收缩,不同类型的机构有不同的限制方向。
其中,在帮助企业发行RWA融资等投行业务方面,约束中资企业境内资产赴港发行RWA 的行为;而中资企业投资虚拟货币、境内资产赴境外发行RWA、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亦将受到影响。(阿尔法工场金融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