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隆股份:公司实控人之一林长春违规控制他人账户交易公司股票,被广东证监局责令改正
创始人
2026-01-04 22:41:30

1月2日,佳隆股份(002495.SZ)发布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林长春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经查,2019年9月至今,林长春作为佳隆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及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控制“方某飞”等多个他人名下证券账户持有并交易公司股票,但未将相关持股及股份变动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并在临时报告及相关定期报告中如实予以披露。

广东证监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根据相关规定,该局决定对林长春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其在收到决定书后10个交易日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在30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针对上述监管措施,佳隆股份在同日发布的另一份公告中进行了补充说明。经核查,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共计5人,分别为林平涛、许巧婵、林长浩、林长青和林长春。其中,林平涛和许巧婵夫妻,为林长浩、林长青和林长春三兄弟的父母。

林长春在控制自身账户的同时,还控制了方翠飞、戚书瑜、蒋文球等3个证券账户,并通过上述账户于2019年9月9日至2024年6月26日持续买卖本公司股票。

由于上述一致行动人未及时将上述账户控制情况及股份买卖行为告知公司董事会,导致公司未能在对应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相关股份变动信息。

公告同步披露了更正后的持股数据。如今年第三季度,林长春个人披露持股比例为1.88%,但其控制的账户合计持股比例升至2.85%。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也从原披露的38.28%调整为39.26%。

佳隆股份表示,林长春已停止所有关联账户的违规交易行为,承诺自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不买卖公司股票;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同时,佳隆股份表示,公司已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强化信息披露义务意识;建立一致行动人账户动态监测机制,要求相关主体每月报备持股变动情况;同时,公司将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0个交易日内补充披露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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