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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宣判后,张三不服,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裁定: 对上诉人张三终止审理。
一、律师的主要辩护观点
律师接受委托后,经阅卷,以及听取张三的意见,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辩护意见主要有如下观点:
1.骗取贷款罪不属于连续犯或继续犯,本案已过追诉期限。
上诉人张三最后一次向某银行贷款的时间为2015 年6月10日,此时银行已将贷款发放,张三的贷款行为已经结束,实行行为已经实施终了,不因银行是否追回贷款而发生改变,不属于连续犯或继续犯。
此外,在贷款于2015年12月10日到期后,张三曾明确向银行表示无法还款,银行既没有催收,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救济措施。
本案刑事立案时间为2021年11月28日,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本案已过追诉期限。司法实践中,对于骗取贷款罪,一般以行为结束时计算追诉期限。
2.先到期的某公司贷款,逾期后应按照到期顺序应先行扣划担保公司保证金归还,不应违反顺序“破格”将张三纳入追究刑责的范围。
3.银行方对造成的损失存在重大过错,对此应当减免张三的刑事责任。
4.张三为贷款提供的反担保财产拍卖款 181.328 万元,应作为还款金额从损失中予以抵扣。
5.张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还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二、二审法院的裁判理由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上诉人的追诉期限为五年。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骗取贷款罪系结果犯,实施欺骗行为并不必然构罪,还要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因此该罪的追诉期限从重大损失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同时,对于重大损失的认定,不要求必须以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前提,如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资金,也没有提供有效担保,就可以认定为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本案中,张三骗取银行贷款,未提供抵押等有效担保,当涉案贷款的还款期届满,不能按期还款,重大损失结果即已发生。
张三骗取的最后一笔未结清贷款到期日是2015年12月10日,截至2021年11月2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已超过五年的追诉期限,故不追究刑事责任。
于是,法院裁定:对上诉人张三终止审理。
三、其实张三也是被害人
张三原本是从事实体经营的民营企业家,一心为了企业经营而向银行贷款,贷款资金也全部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但不料遇到李四伙同某投资公司精心设置好的“套路贷”,只为榨取担保费和利息。
如果第一笔贷款逾期后,张三直接停贷,银行就会直接从投资公司5050 万保证金中扣划,事情根本不可能发展到涉嫌犯罪的地步,奈何被李四等人套路,一而再再而三的借新还旧,不仅为此支付了 90 万元高额担保费,欠下过桥资金利息等共计 270万元,另借银行 425 万尚欠 329 万余元。
整个过程中,张三就像一个“雪球” 一样,被李四和某投资公司越滚越大,最终滚向犯罪的深渊。
正如某同案人在2022年7月29日的讯问笔录中提到:“大部分贷款企业最主要是被高额的过桥资金及利息给拖垮,还不上钱,最后烂账了。”
由此可见,不仅仅某银行是被害单位,其实张三也是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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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8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21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其优势:对刑事案件具有精准的判断力,擅长挖掘刑事案件的辩护要点,以及亲力亲为办理案件。
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刑事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