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提请审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和“两高”报告中,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规范涉企执法司法等工作引发关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纠正涉企过罚失当等问题367个,认定69件已诉案件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再审改判6家企业、12名企业经营者无罪。每个数字背后,都是一个个具体的经营主体卸下了压力、激发了活力。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列为今年和“十五五”时期工作的重点任务。经营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经营主体活力代表着经济发展活力。当前中国经济发展面临内部结构性矛盾和外部不确定性,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成为破解发展困境、稳定增长预期的关键抓手。
如何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稳定和发展民营经济尤为重要。起到“五六七八九”作用的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重要性毋庸置疑。而民营经济尤其需要一流的营商环境,既要解决其关切的痛点问题,比如拆除限制壁垒、还清拖欠账款、落实过罚相当等;更要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政策,以法律和制度层面的安排稳定民营经济长期发展的预期。
国资国企改革也非常重要,其中一项重点,在于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公有制经济在“三个集中”范围里多做一点,能更好地释放先导性与辐射性;在其他领域收缩一点,也能为民营经济打开更多空间。
最根本的,是持续深化改革,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政府不越位、不缺位,把该放的权放到位、该管的事管到位、该提供的服务供给到位,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
坚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类经营主体的活力一定能最大限度激发,为高质量发展注入蓬勃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