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街头,这些人被处罚!
东营快讯
2024-03-23 13:09:33

原标题:东营街头,这些人被处罚!

本周,东营交警持续在全市范围内大力开展电动自行车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全市共计处罚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5358起。

现对部分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

请广大电动车驾驶人引以为戒

交通违法人:魏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22日

违法地点:云门山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交通违法人:王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22日

违法地点:育才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交通违法人:宋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22日

违法地点:友谊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交通违法人:苑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21日

违法地点:东三路

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交通违法人:崔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20日

违法地点:河口区渤海路

违法行为:逆向行驶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交通违法人:张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21日

违法地点:津二路与滨港路路口

违法行为:逆向行驶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交通违法人:王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21日

违法地点:东三路

违法行为:逆向行驶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交通违法人:杨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19日

违法地点:河辛路

违法行为:逆向行驶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交通违法人:胡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20日

违法地点:河口区渤海路

违法行为:闯红灯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交通违法人:李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20日

违法地点:津二路与利一路路口

违法行为:闯红灯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交通违法人:胡某某

违法时间:2024年3月21日

违法地点:东三路

违法行为:闯红灯

处罚结果:罚款20元

法律链接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处罚标准

1、驾乘人员未规范佩戴安全头盔:罚款20元

2、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罚款20元

3、逆向行驶:罚款20元

END

来源:东营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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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法律顾问:山东汇研律师事务所 王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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