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私自将公司账户的50万元资金转入个人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东窗事发”后,法院怎么判?近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职务侵占案件。
荣某在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其掌管公司所有开支支付及公司银行U盾保管使用的便利,在未征得公司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公户50万元资金转至个人名下银行卡,用于个人网络赌博活动。后甲公司因支付对外货款需求,发现账户余额不足,由此案发。案发后,荣某仅陆续向公司退还资金7.2万元,剩余款项拒不偿还。
案件审理期间,荣某家属代为向甲公司赔偿42万元,甲公司出具谅解书,对荣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离石法院经审理认为,荣某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将资金用于网络赌博,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综合考量荣某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荣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