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网络主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经营者商誉责任如何认定?
开心田螺
2026-07-17 12:02:37

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出现所谓“水军”“推手”以恶意评论的方式进行商业诋毁,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现象。

那么,网络主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经营者商誉责任应如何认定?

最高院入库案例《许昌市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于某来诉柴某前等商业诋毁、名誉权纠纷案》中明确:

1.网络主播为关联店铺引流、开展商业推广的,符合经营者的本质特征;其编造、传播内容不真实的虚假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商业诋毁的被侵权经营者,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适用法定赔偿规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网络主播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范围、被侵权人所遭受的经营损失中已经查明的部分等因素,在法定数额限额内予以酌定;在法定赔偿数额之外,对于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3.行为人既对法人实施商业诋毁,也针对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则该行为人在依法对法人承担商业诋毁法律责任的同时,也需对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名誉权侵权法律责任。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柴某前是否属于经营者及其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

一般情形下,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但并不局限于同业经营者。经营者身份的认定应采用行为标准,只要从事或者参与商品生产、经营及服务等相关市场行为即可认定,不应局限于直接销售。

网络主播为关联店铺引流、开展商业推广的,符合经营者的本质特征;其编造、传播内容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虚假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在柴某前利用名为“柴某某”的平台账号进行直播或者发布的系列视频中,其以玉石爱好者的身份讲解专业知识、引导消费者关注特定玉石品牌。柴某前多次提及温州柴某公司、武汉柴某公司及两公司的店铺,为关联企业营造竞争优势,进行商业推广,符合经营者本质特征。平台账号是否开通卖货权限仅为经营形式差异,不影响柴某前经营者的身份认定。柴某前关于其不是经营者的辩解,依法不能成立。

柴某前在网络平台发表的关于许昌某商贸公司玉石“成本几百块卖几千几万,利润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等言论,并无审计数据、市场调研报告等客观依据,属于“编造虚假信息”。柴某前的言论视频点击量巨大,频繁上热搜,引发公众对许昌某商贸公司商誉、商品的不当猜疑,并造成许昌某商贸公司玉石业务退货,对其他业态商品销售产生间接负面影响,许昌某商贸公司因此遭受经营损失。综上,柴某前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周军律师提醒,经营者遭遇此类侵权时,需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美国7月一年期通胀率预期初值4... 7月17日消息,美国7月一年期通胀率预期初值4.2%,预估4.50%,前值4.60%。美国7月五至十...
美股持续反弹,道琼斯指数率先转... 7月17日消息,美股持续反弹,道琼斯指数率先转涨,标普500指数跌0.58%,纳指跌幅收窄至1.1%...
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强田管抗灾害... 7月17日消息,全国进入“七下八上”主汛期,是农业灾害高发期,也是秋粮产量形成关键期。农业农村部决定...
费城半导体指数跌幅收窄至2%以... 7月17日消息,美股存储板块全部转涨,纷纷收复盘初4%-7%的跌幅,截至发稿,美光科技涨1%,希捷科...
OpenAI、李飞飞同台助阵,... 图片来源:AMD直播截图“好戏还在后头!”CES 2026上,美国超威半导体公司(AMD)董事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