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一方出于成婚诚意全资购房并登记在对方名下,若恋情终结、婚约落空,房产该归谁?近日,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厘清了婚恋大额财产的赠与边界。
李某与张某曾系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李某出于缔结婚姻、让远嫁的张某婚后安心生活的初衷,独自全额出资购置一套外地房产,并将房屋买卖合同买受人登记为张某。此后,双方未步入婚姻便分手,李某多次要求张某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均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张某提出抗辩,其认为案涉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权属仍归开发商,过户需开发商配合,应追加开发商为被告。同时,张某主张案涉房屋是李某恋爱期间的无偿赠与,赠与行为已完成,无合法撤销事由,房屋应归自己所有。
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确由李某单独出资,双方当初购房登记在张某名下,核心前提是为日后结婚共同生活。另查明,张某现已与他人登记结婚,李某以结婚为目的赠与房产的核心目的彻底无法实现。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以缔结婚姻为前提的大额房产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区别于日常小额情谊赠与。当婚姻缔结目的无法达成,赠与的基础事由灭失,该赠与依法可撤销。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李某所有,被告张某需协助李某办理房屋产权相关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