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明确全面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以下称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主要规定了以下事项:
1.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主要内容。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是指境外旅客在已实施离境退税政策地区的“即买即退”商店购买退税物品时,签订协议书并办理信用卡预授权后,即可在该“即买即退”商店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人民币款项(以下称预付金)。
2.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办理流程。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办理该业务时,主要涉及三个环节:一是商店开单预付。申请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签订协议书后,由商店为境外旅客办理信用卡预授权手续,开具《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并现场支付预付金。二是海关进行验核。享受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的境外旅客,在离境时应当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验核。三是退税代理机构审核。境外旅客应将本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提交给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对旅客按照协议书约定在承诺期限内于指定口岸离境且符合现行离境退税政策规定的,退税代理机构为其解除信用卡预授权,办结退税事项,预付金视为已退税款。
02
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
按照《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进行了相应调整。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放宽退税商店的备案条件。放宽了可备案成为退税商店的纳税信用级别条件,在现行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基础上,增加M级,允许新开商店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成为退税商店。
2.下放退税商店备案层级。由原来向省级税务局备案,调整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降低退税物品金额。由原来的500元人民币下调为200元人民币。即,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即可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4.上调现金退税限额。现金退税限额由原来的1万元人民币上调至2万元人民币。即,退税金额未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境外旅客可选择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需要说明的是,银行转账方式的退税没有限额。
03
修订《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明确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备案、申报、办理及后续管理等事宜,便利企税双方遵照执行。
04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惠民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5〕18号)明确延续实施助力企业稳定岗位和助力劳动者提升技能等稳岗惠民政策举措。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编发:天津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