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赎回优先股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创始人
2025-06-06 15:14:0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9年4月分别完成三期、合计560亿元优先股发行,优先股简称分别为“兴业优1”“兴业优2”和“兴业优3”(以下统称三期优先股)。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审核同意,本公司拟于2025年7月1日赎回全部三期优先股,现将有关赎回事宜提示如下:

一、赎回规模

(一)兴业优1

本公司拟赎回全部已发行的“兴业优1”优先股1.3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总规模130亿元。

(二)兴业优2

本公司拟赎回全部已发行的“兴业优2”优先股1.3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总规模130亿元。

(三)兴业优3

本公司拟赎回全部已发行的“兴业优3”优先股3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总规模300亿元。

二、赎回价格

根据三期优先股《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募集说明书》,赎回价格为优先股面值加本公司宣告赎回的公告日的计息年度应计股息,具体赎回价格根据赎回日期确定。应计股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本公司宣告赎回的公告日的计息年度应计股息;

B:指优先股股东持有的将被赎回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

i:指优先股当年股息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本公司宣告赎回的公告日的计息年度首日起至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三、赎回时间

2025年7月1日。

四、付款时间及方法

本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向三期优先股股东支付其所持有的优先股票面金额和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持有期间的股息。

五、赎回程序

本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方案的议案》、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方案的议案》,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行长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市场情况及金融监管总局批准,全权办理与赎回相关的所有事宜。本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行使三期优先股赎回权的议案》。本公司已收到金融监管总局答复,对赎回三期优先股无异议。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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