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祁豆豆)6月18日,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简称《科创板意见》),增强科创板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更好服务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新质生产力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征求意见稿)》(简称《科创成长层指引》)。
《科创成长层指引》细化落实《科创板意见》要求,明确科创成长层的具体定位、纳入调出条件、信息披露要求等。《科创成长层指引》共12条,主要包括5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科创成长层定位,科创成长层精准支持技术实现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上市时处于未盈利阶段的科技型企业。
二是规定科创成长层范围,包括存量的上市至今尚未盈利的科创板公司(简称“存量公司”)及新增的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板公司(简称“增量公司”)。其中存量公司自指引发布之日起纳入科创成长层,增量公司自上市之日起纳入科创成长层。
三是细化调出条件及程序,为健全未盈利科创企业的投资风险甄别机制,强化增量公司的成长层调出要求,明确增量公司调出条件为符合科创板第一套上市标准。同时,就改革前存量公司的调出条件进行“新老划断”,存量公司调出条件仍为上市后首次实现盈利,以降低改革对存量公司的影响,保持投资者参与存量公司交易的预期稳定。调出程序方面,建立科创成长层调整机制,要求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符合条件且将被调出科创成长层的公告,上交所及时将公司调出科创成长层。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科创成长层公司在年报中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影响,并提示公司尚未盈利的风险,在临时公告中及时披露相关风险或者负面事项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要求持续督导机构识别并督促科创成长层公司披露上述风险或者负面事项。此外,要求公司做好层次调整前后股票异常波动的核查。
五是强化风险揭示,对科创成长层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进行特殊标识管理,在该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简称后增加“U”。投资者参与交易前需要签署专项风险揭示书,但交易改革前存量科创板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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