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崔文静 北京报道
券商最为重要的评价规则,迎来大调整!
根据证监会官网,《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正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5日。
面向证券公司的评比有多个,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此次修订的《规定》即为该项评价的规则。
《规定》于2009年首次发布实施,并于2010年、2017年和2020年作了3次修订。相较于2020年版本,正在修订中的《规定》有何新变化?
21世纪经济报道综合梳理与采访发现,其变化重点体现在五个方面。
变化一:强调功能性作用,这也是此次规则调整的最核心之处。
根据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分析,这一调整将直接改变评价的核心逻辑,进而对证券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市场定位产生深远影响。
变化二:突出“打大打恶”的严监管导向。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可以被直接下调评价结果。
变化三: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部分评价指标向利好中小券商方向优化。典型如取消总营业收入排名加分;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范围由前20名扩大到前30名。
变化四:对积极申请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先行赔付等减免扣分分值,最多扣1分。
变化五:在评价期内通过变更控股股东等方式完成重大风险化解处置的,按照新设证券公司加分。此项规定旨在提高适格主体参与风险证券公司处置的积极性。
强调功能性作用
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办法推出至今已有16年,此前,其评选规则文件名为《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此次更名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
如此更名,乍看与该评选的名称更为契合。实际上,是监管思路的深化,由侧重监管到强调对券商综合能力的全面考量。
其中,最为典型的变化是,强调证券公司的功能性作用。
功能性一词,与经营性相对。这一变化,意味着券商被要求更多肩负起功能性使命,发挥金融机构的使命担当,而不是简单看利润、看营收。
《规定》对于功能性的强调体现在多个方面,其中三处最为值得关注。
第一,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作为立法目的写入《规定》第一条,明确监管导向。第一条的位置,凸显功能性的强调之重。
田轩认为,这是对证券公司角色定位的重新定义,明确了功能发挥在评价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将推动证券公司从单纯追求规模扩张转向注重功能性作用发挥和内在价值提升,促进其更全面地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
第二,如何评定券商的功能性?《规定》明确,主要看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情况。
“这一调整将引导证券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积极向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方向靠拢,加强相关业务布局和投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田轩表示。
第三,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组织“功能发挥情况”专项评价。田轩分析,这一规定将更加充分地调动行业自律力量,通过专业评估,细化功能发挥指标,更细致地衡量证券公司在特定领域的服务能力,并进一步推动功能性业务的发展。
实际上,随着“金融五篇大文章”等的提出,诸多券商已经将功能性置于重要位置。比如,近期券商相继发行的科技创新债券,即为典型体现之一。记者从券商投行处了解到,科技创新债券能够为券商带来的收益相对有限,但对于实体企业的帮助作用不容小觑。券商之所以热衷于科技创新债券发行,其一大原因是响应政策要求,发挥券商的功能性作用。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一些券商从业者愿意更多参与到功能性项目之中,与证券行业的限薪相关联。
“奖金是很多前台券商从业者的收入大头,现在奖金越来越少,甚至完全不发。”一位在券商工作近20年的资深券商人士告诉记者,“以投行为例,过去,项目创收越多,项目组成员能够获得的奖金越高。功能性强但利润低的项目,项目组成员奖金低,大家从事此类项目的动力也会普遍偏弱。然而,如果奖金变得很低甚至没有,多做功能性项目反倒有助于提升‘觉悟’,公司有望获得更优评级。有鉴于此,如今参与功能性项目的性价比高多了。”
部分评价指标利好中小券商
由于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加分项中,规模类、营收类指标占比较重。因此,分类评价被视为对头部券商更为有利,中小券商相对弱势。
此次《规定》的另一大特点,即是将部分指标向利好中小券商的方向优化,背后目的则是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
利好中小券商的指标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不再对总的营业收入按排名加分、减少规模类指标重复加分,同时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以引导证券公司坚持集约型的发展方向、提升经营效率。
总营业收入排名、规模类指标,中小券商往往不及头部券商,如此调整可以减少头部券商的优势加分项,从而缩小中小券商与头部券商的分值差。
另一方面,适当扩大加分覆盖面,将净资产收益率和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扩大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
根据中证协官网,目前共有150家证券公司,加分范围扩大到前30名,意味着排在前五分之一券商可获加分。尽管这一加分比例并不算高,但值得注意的是,排名前十的券商基本为头部券商,10名以后中小券商方有望争取,而排在20名至30名的券商通常均为中小券商。这意味着,加分范围由20名扩大到30名,能够获得加分的中小券商数量大幅增加。
上述指标调整,旨在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
实际上,尽管中小券商差异化发展是监管鼓励方向,但我国证券公司同质化相对严重,中小券商要想真正走出特色和差异难度很大。这需要券商自身的努力,也离不开政策的引导支持。
从政策层面,可以从哪些方面为中小券商助力?
田轩建议从五个维度出发。
维度一, 明确功能发挥评价标准,将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助力绿色转型等纳入分类评价的核心内容,并细化评分标准。
维度二,在创新业务试点方面向中小券商倾斜,如对于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相关的证券业务,简化审批流程,降低业务资质要求。
维度三,放宽中小券商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比例限制,允许中小券商通过发行专项金融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且在融资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
维度四,地方政府可结合本地产业发展特点,出台支持本地券商服务区域经济的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设立中小券商发展专项基金等,对在不良资产处置、私募股权投资、跨境金融、绿色金融等特色业务领域表现突出的中小券商,给予专项支持。
维度五,当中小券商因开展特色业务出现短期流动性风险时,监管部门可协调金融同业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等。
突出“打大打恶”的严监管导向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长牙带刺”严监管,这是证监会近年来的重要工作方向之一。此次《规定》的第三大调整即是进一步加强严监管——突出“打大打恶”导向,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 同时适当调整扣分分值设置。
具体来看,一方面,《规定》明确,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调评价结果,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础上,突出整体实质研判的原则,为在实践中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下调公司评价结果预留空间。
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挪用客户资产、违规委托理财、财务信息虚假、恶意规避监管或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公司分类评价结果直接认定为D类。
另一方面,适当提高“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强化自律措施惩戒力度,同时适当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 使其分值梯度与其他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
通过以上修改,有利于充分有效运用自律管理措施、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处罚和下调评价结果等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促进分类评价结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规风控和功能发挥的整体情况。
先行赔付适当减少扣分分值
如果说以上三点是此次《规定》修订的方向性调整,那么,《规定》还有三大细节性变化值得关注。
变化一,在证监会的鼓励下,以紫晶存储案为例,已有券商践行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先行赔付。彼时,有市场人士预计,对于适用该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先行赔付的,后续在相关券商评价中有望降低扣分力度。从《规定》来看,上述猜想成真。
《规定》明确,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积极申请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开展先行赔付的,适当减少扣分分值。
具体来看,证券公司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在评价期内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有效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害的,对相应的具体评价标准至多扣1分。
至多扣1分,扣分分值减少力度多大?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被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限制业务活动事先告知,或者因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且事实情节清晰,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限制业务活动事先告知,扣分合计不低于1.5分。
换言之,证券公司适用当事人承诺或开展先行赔付,至少可以少扣0.5分。
支持适格主体参与风险证券公司处置
支持适格主体参与风险证券公司处置,是《规定》的第二个细节性变化。
《规定》明确,证券公司被实施风险处置,或者出现重大风险危及公司的持续经营,在评价期内通过变更控股股东等方式完成重大风险化解处置的,按照新设证券公司加分。
根据田轩分析,此项调整能够显著提高适格主体参与风险证券公司处置的积极性,有助于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风险化解机制,从而加速重大风险化解处置进程。同时,有助于及时清除市场隐患,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优化行业生态,提升行业整体的竞争力。
此外,风险证券公司的及时有效处置,能够显著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增强投资者、金融机构等市场参与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进而稳定市场预期,推动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加分规则的实施,还将激励证券公司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主动防范化解风险,形成良性循环,为资本市场稳定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此次《规定》调整的第三个细节变化是,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基金投顾发展、权益类基金产品销售保有规模、权益类资管产品管理规模等专项指标。
该项调整旨在引导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优化自营投资结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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