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舟山晨光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2022年2月、3月,公司关联方深圳腾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票据背书方式向公司付款624.48万元。2025年4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2024年度关联交易公告》,但未披露前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及产生原因,后于2025年6月18日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永宽、时任财务总监潘国正、时任董事会秘书许小强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吴永宽、潘国正、许小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浙江证监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