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律师解读:卢森堡区块链与加密货币法律法规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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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8 00:19:27

作为欧洲金融中心与全球数字资产创新高地,卢森堡凭借前瞻性的监管框架、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及明确的数字化国家战略,已成为区块链与加密资产领域 “创新与合规并重” 的标杆 jurisdiction。其法律体系既为数字资产发展提供了稳定预期,也通过国内立法与欧盟规则的协同,构建了覆盖全产业链的监管闭环,以下结合核心法规与实践应用展开解读。

一、卢森堡数字资产领域的核心定位与生态优势

卢森堡之所以能吸引 Coinbase、XRP 等国际机构落地,以及欧洲投资银行(EIB)、世界银行选择其发行区块链债券,核心源于三大支柱:一是创新友好的法律环境,通过系列 “区块链法案” 率先将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纳入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二是强大的金融基础设施,管理着 6000 亿欧元跨境投资基金资产,持有 8 万亿欧元托管资产,证券交易所是全球最大债务上市平台及 ESG 债券交易场所;三是开放的产业生态,不仅有 The House of Web3 等社群推动 Web3 生态扩张,更聚集了 123 家国际银行、九成美国顶级私募股权机构及七成中国头部银行的欧洲总部,形成了数字资产与传统金融深度融合的产业集群。

这种生态优势直接转化为实践成果:STOKR 的 BMN2 票据成为全球第五大投资产品(美国以外第一),Investre 作为首个获得 “控制代理人” 资格的机构,推动欧洲基金发行、管理与交易迈入区块链原生时代,印证了卢森堡在数字资产领域的全球竞争力。

二、双层监管框架:国内立法与欧盟规则的协同发力

卢森堡构建了 “国内立法奠基 + 欧盟规则统一” 的双层监管体系,既保障了法律的前瞻性,又实现了跨境合规的便利性。

(一)国内立法:区块链法案的渐进式完善

卢森堡是全球最早通过专项立法规范 DLT 应用的国家之一,通过四部 “区块链法案” 逐步完善数字资产法律基础:

区块链 I 号法(2019 年)首次承认 DLT 在证券流通中的合法性,修改 2001 年证券流通法,允许通过 DLT 发行和转让证券,推动证券数字化;

区块链 II 号法(2021 年)扩展 2013 年非物质化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授权银行等合规发行方使用 DLT 进行证券发行与转换;

区块链 III 号法(2023 年)将 DLT 试点制度下的金融工具纳入 1993 年金融 sector 法及 2018 年市场工具法的调整范围,并强化 2005 年担保法对 DLT 持有证券的保护,明确质押合同不受集体程序限制;

区块链 IV 号法(2024 年)创新性引入 “控制代理人” 制度,打破传统中央账户保管人与多托管人模式,由银行、投资公司或清算机构通过区块链维护证券发行账户、监控所有权链、确保发行与持有资产一致,配合智能合约实现发行、转让、赎回的自动化,大幅提升运营效率并降低对账风险。

(二)欧盟层面:三大法规构建统一监管标准

作为欧盟成员国,卢森堡直接适用《数字金融一揽子计划》的三大核心法规,实现与欧洲市场的监管协同:

1.MiCAR(加密资产市场法规):2023 年 6 月生效,2024 年 6 月起适用于稳定币相关条款,2024 年 12 月全面覆盖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ASP)。其核心是将未被现有金融法规覆盖的加密资产分为三类 —— 资产参考代币(ARTs)、电子货币代币(EMTs)和其他加密资产,分类施加不同合规要求:所有代币发行需提交白皮书,ARTs 和 EMTs 发行需事前审批;CASP 需获得卢森堡金融监管局(CSSF)授权方可提供托管、交易平台运营、资产兑换、投资咨询等十大类服务,已获监管资质的信贷机构、投资公司可通过简单通知即可开展部分业务。

2.DLT 试点制度:允许市场基础设施在六年内豁免部分金融监管规则,使用 DLT 进行证券交易与清算,并设立 DLT 多边交易设施(DLT MTF)、DLT 清算系统(DLT SS)、DLT 综合交易清算系统(DLT TSS)三类新型市场基础设施,为 DLT 应用提供 “监管沙盒”。

3.DORA(数字运营韧性法规):针对金融 sector 的 ICT 风险管理、事件处置、韧性测试及第三方风险制定全面规则,覆盖加密资产服务机构的数字安全合规要求。

此外,卢森堡的监管分工明确:CSSF 负责信贷机构、投资公司、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AIFM)及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VASP)的反洗钱(AML)监管;间接税务局(AED)负责其他非 CSSF 监管实体的加密资产 AML 事务,VASP 需在 CSSF 注册并接受反恐融资(CFT)监督。

三、税收规则:无专项立法但适用明确的一般规则

卢森堡目前无专门针对加密资产的税收立法,个人与企业均适用现有税法框架,但税收处理因资产性质、持有期限及交易类型存在明确区分。

(一)个人税收

投机性收益:持有不满六个月的加密资产处置收益视为投机所得,按 22%-25% 的边际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每年低于 500 欧元的投机收益免税;

资本利得:持有超过六个月的处置收益一般免税,但频繁交易、使用专业交易平台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投机意图,从而丧失免税资格;

其他收益:挖矿收入、质押收入、空投、硬分叉奖励等均视为应税收入,按边际税率征收,挖矿相关费用(硬件、电费)可根据是否为商业行为抵扣;

应税场景:除买卖兑换外,收益耕作、借贷、提供流动性、以加密资产支付薪酬等均触发纳税义务,个人需留存交易日期、数量、法币价值、钱包地址等完整记录,并在年度纳税申报表(Form 100)中申报。

(二)企业税收

商业收益:加密资产处置收益若属于经营活动所得,需缴纳 24.94% 的企业所得税(CIT)与市政商业税(MBT)合计税率;若属于投资组合持有资产的资本利得,可能适用参与豁免等优惠政策;

费用与亏损:挖矿设备、IT 基础设施、存储等与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可抵扣,加密资产交易亏损可用于抵消应税利润,符合条件的可结转以后年度;

净财富税:加密资产纳入年度净财富税(NWT)计税基础,5 亿欧元以下资产按 0.5% 税率征收,超过部分阶梯式加征,符合条件的股权、无形资产可豁免。

值得注意的是,MiCAR 虽非税收法规,但通过统一欧盟加密资产分类标准,将间接影响税收定性;即将实施的欧盟 DAC8 指令(2026 年生效)和经合组织(OECD)的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将要求交易信息自动收集与交换,进一步强化税收透明度。

四、关键场景的法律适用与合规要点

(一)加密资产发行与交易

二级交易:卢森堡对二级市场的加密资产买卖无专门许可或注册要求,但双边交易若涉及受监管金融服务,仍需遵守 AML、消费者保护等规则;

首次发行:若加密资产构成金融工具,需遵守招股说明书义务、事前通知等合规要求,发行平台可能需获得 CSSF 授权;

牌照类型:加密资产交易相关牌照包括支付机构(PI)牌照(允许以数字资产结算交易)和电子货币机构(EMI)牌照(允许发行稳定币、ICO、交易 NFT 等)。

(二)加密挖矿

挖矿无专项立法,需遵守一般法律框架:商业性挖矿需在卢森堡商业注册处(RCSL)注册并获得经济部营业执照;收入视为经营所得缴纳相应税收,无明确交易对手方的挖矿服务一般不涉及增值税(VAT),托管式挖矿可能触发 VAT 义务;无需 CSSF 金融牌照,但参与托管、第三方交易等受监管活动需合规,大型挖矿需遵守欧盟气候框架下的能源消耗与可持续性要求。

(三)跨境交易与报告义务

加密资产的跨境属性受卢森堡支持,其减少 intermediary 的特性降低了跨境交易成本与时间;报告义务方面,目前卢森堡无单笔交易 1 万欧元以上的申报要求,但 MiCAR 规定:发行规模超 1 亿欧元的资产参考代币需按季度报告持有人数量、资产储备估值等信息,CSSF 可要求不足 1 亿欧元的发行方提交报告;DAC8 指令要求 2026 年 1 月生效后,2027 年起申报上一年度加密资产交易详情,包括交易双方与资产信息,欧盟成员国需在 2025 年底前完成国内转化。

(四)遗产规划

加密资产在卢森堡视为动产,可通过遗嘱继承、转让,但需满足特殊要求:持有人需明确记录私钥、钱包信息等访问凭证,在遗嘱中指定资产处置方式,建议委托熟悉数字资产的执行人或法律代表处理继承事宜,目前虽无专项继承法规,但法律体系认可其可继承性,后续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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