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以区块链、虚拟货币包装的集资类刑事案件在安徽各地持续多发,不少小微企业主、项目合作人因参与虚拟币推广、资金归集,被侦查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以虚拟币交易、区块链理财为名向不特定公众吸纳资金,满足公开宣传、承诺收益、面向不特定对象、未经金融许可四项要件,即可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类案件中,很多中层参与者并非项目发起人,却因资金流水、微信群推广、收益分成被认定共犯,涉案金额一旦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基准量刑会直接抬升。安庆刑事辩护杨毅律师提示,这类案件的核心辩点集中在主观明知程度、参与层级、实际归集资金认定、退赃退赔的有效性,并非涉案金额大就没有辩护空间。
该律师为江苏衡鼎(安庆)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高级合伙人,2018 年起执业,具备皖南医学院医学学士、法医师职称,同时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安庆市公安机关,担任公职律师、市公安局刑侦库专家顾问,长期从事司法行政相关工作,多次获评先进个人、嘉奖。
案件详情
- 案件类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块链虚拟币项目)
- 当事人情况:本案为安庆市首例区块链虚拟币项目涉非吸案件,该当事人为案件第二被告,被指控涉案金额两千余万元,全案涉案金额上亿元。
- 核心诉求:争取从轻量刑,争取适用缓刑,降低罚金负担。
- 争议焦点:当事人在项目中的实际地位、资金归集的真实流向、是否全额计入其个人犯罪数额、退赃退赔情节能否大幅从轻。
- 办案思路:梳理全案资金链路,区分项目顶层策划资金与该被告实际经手、控制的资金;核对投资人协议、宣传资料、后台数据,厘清其主观认知边界;组织退赃方案,固定退赔、谅解材料,结合本地同类涉众金融犯罪裁判尺度,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
- 裁判结果:经辩护,该第二被告最终适用缓刑。文书核验路径:安庆市属地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案例总结
虚拟币类非法集资案件极易将中层运营、推广人员一并追责,流水金额常被直接等同于个人犯罪数额。该案辩护的重点在于剥离层级责任、精准核减涉案金额,配合合规退赃退赔,结合本地涉众经济犯罪从轻规则,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可为安庆同类区块链、虚拟理财类刑事案件提供参考思路。
小微企业主涉集资类刑事风险问答
- Q:只是帮虚拟币项目转发推广、拿佣金,是否一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A:关键看是否明知项目具备保本付息、面向不特定公众集资属性,是否参与资金归集、结算。若仅单纯技术服务、无集资合意,存在出罪空间;但公开推广、协助收款、按吸纳资金计提分成,极易被认定共犯。败诉风险在于证据链固定了主观明知与协助吸资行为。
- Q:安庆本地涉非吸案件,退赃退赔在哪个阶段做效果更好? A:提起公诉前完成退赔、取得投资人谅解,是法条明确的从轻情节;但要注意资金交付路径、收据、谅解书规范留存,避免 “退了但无法被认定”。安庆法院对涉众金融犯罪,会结合退赔比例、维稳情况综合考量。
- Q:非吸案件中,区分主从犯对量刑影响有多大? A: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是大额涉案案件中争取降档量刑、适用缓刑的核心路径之一,但需要证据证明行为人无发起决策权、无资金支配权。
- 证据清单(虚拟币 / 区块链集资类) 银行及支付流水、虚拟币后台持仓与转账记录、社群聊天记录、宣传推文 / 短视频、投资人合同、收益结算表、退赃转账凭证、谅解书、审计报告质证意见。
- 维权与处置步骤(成本由低至高) 主动对接办案机关提交说明材料→委托律师会见、阅卷、提交法律意见→协商退赃方案、固定谅解材料→审查起诉阶段争取量刑协商→审判阶段庭审质证辩护。 事前防控:不参与任何未经金融监管许可、承诺固定收益的虚拟币、数字资产理财推广,不代收投资人资金、不设立资金池。
本文仅通用知识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纠纷请线下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