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施行!芜湖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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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6 09:21:22

  5月22日,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通知信息,芜湖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及交存环节均有调整。

  通知称,2025年2月13日,安徽省政府公布了《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为按照物业所在市、县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环节调整至业主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办法要求及芜湖市实际情况,拟对芜湖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和环节进行调整。

  交存标准

  在交存标准方面,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调整为:

  (一)未配备电梯的,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标准交存;

  (二)配备电梯的,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标准交存。

  交存环节

  已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买卖合同网签时足额交存,未按《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被限制销售以及已经竣工尚未售出的物业,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代为交存,物业售出时按照票据金额向业主收取。

  过渡期交存标准

  根据通知要求,市本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设置过渡期。

  2025年7月1日前已经办理买卖合同网签的,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业主可选择按原标准或按本通知的新标准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

  2025年7月1日(含)后办理买卖合同网签的物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买卖合同网签时按本通知的新标准足额交存。

  2025年7月1日前交付使用且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安置房,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业主可选择按原标准或按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2026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的新标准交存。

  据了解,上述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知适用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三山经开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经开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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