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临高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一起案件,村干部冯某强以“中间人”身份帮某公司在村里租地,侵占集体资产104.32万元,被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退赔村小组损失。
1999年,临高某村将270余亩集体土地以100元/亩/年价格出租给金华某林业公司,租期为50年。2014年,某油田公司计划在该地区用以租代征方式,租赁一块用以建设钻井废弃物综合利用中心的土地。
该村村民冯某强得知后,经与油田的委托租地某公司联系,后经双方商定,油田公司和租地公司同意以2530元/亩/年价格及10年租期,租用该村近50亩土地(绝大部分面积坐落在林业公司的270亩范围内),并口头允许冯某强充当中间人去协调村小组,允许其可从中赚取差价。
冯某强首先将想法告知林业公司林业员颜某平(另案处理),承诺支付其地上青苗补偿费及土地租金55万元,再由颜某平协调林业公司同意将该地块转租给油田公司。冯某强联络上述两个村的村主任,以“二次转租”的方式转给某油田公司。
2014年10月,冯某强获得村小组签字盖章。随后油田公司在地上建起了工程项目。2015年7月10日,林业公司以油田公司毁林占地向临高县森林公安局报案。冯某强被抓获归案。
法院提醒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