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女童小区内摸狗被咬伤,法院判狗主人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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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2 18:39:03

  近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份民事判决书。李某在小区里遛狗时,6岁女童乐乐上前抚摸,被狗咬伤了手臂。事后,乐乐家长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大皖新闻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法院审理认为,乐乐及家长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遂判决李某担全责,向原告乐乐支付赔偿款3793.26元。

  判决书显示,2025年3月26日晚8时许,李某在驻马店市一小区内用牵引绳牵引宠物犬遛狗时,坐在一个石墩上休息,并将宠物犬约束在自己身边。

  此时,在附近玩耍的6岁女童乐乐,来到身边抚摸宠物犬,被宠物犬咬伤右手臂。

  随后,双方发生争执,乐乐家长报警,并将乐乐送至医院进行治疗,支出医疗费共计5953.26元,其中李某支付2300元。

  因其它费用协商未果,乐乐家长将李某告上了法庭,索赔医疗费3953.26元,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0000元。

  李某辩称,自己的狗用遛狗绳牵着,约束在自己身边,威胁不到周边行人的人身安全,是乐乐主动上前来挑逗宠物犬,才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

  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判决书)

  本案中,被告李某所饲养的宠物犬将原告乐乐咬伤时,宠物犬虽控制在身边,但原告乐乐作为未成年人出于好奇心理,轻微抚摸该宠物犬,原告乐乐及其监护人对此并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故不应减轻被告李某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权责任。

  原告乐乐请求赔偿医疗费及门诊治疗所产生的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乐乐支付赔偿款3793.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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