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朋友转让“月供车”后
朋友不按约定支付月供款
还款责任与损失由谁承担
不久前,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因转让车辆引发的纠纷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6日,孟立涛购买轻型仓栅式货车,并为车辆办理入户手续。该车为“月供车”,每月需还款3810元。
2024年7月29日,孟立涛与朋友朱杰签订协议书,约定将尚欠27期月供款的车辆有偿转让给朱杰,朱杰须在每月30日前向孟立涛付清当月月供款;若朱杰未按时支付月供款,则须将受让车辆及车辆行驶证完好无损交还孟立涛,并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且已付月供款不予退回。
签订协议书后,朱杰仅向孟立涛支付了5个月的月供款,自2025年1月起,朱杰未再支付月供款,由孟立涛代为支付该笔款项。孟立涛多次要求朱杰返还车辆或催要月供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朱杰支付车辆月供款、违约金合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立涛与朱杰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孟立涛已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朱杰未依约按月支付月供款,显属违约。合同履行期间,孟立涛代朱杰支付了应由其给付的2025年1月至6月的月供款共计2万余元,朱杰应当返还孟立涛。因朱杰违约,孟立涛请求朱杰支付违约金2万余元,理由充分。
法院作出判决,朱杰向孟立涛支付车辆月供款、违约金合计4万余元。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诚信是交易的基石。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孟立涛按协议书约定转让车辆及车辆行驶证,朱杰却未诚信履约,给孟立涛带来经济损失,同时让自己面临法律责任,令自身信誉受损,得不偿失。
转让“月供车”不仅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还容易使自身面临钱车两空的困境。通常月供期间车辆不能直接过户给他人,一旦中途断供,转让人仍需承担偿还车贷的责任,否则不仅影响个人征信,车辆还可能会被银行或金融机构收回。如确有转让必要,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作者:张奎星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