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陈彦彤博士论文研究期间使用在先前课题组研究中获取的科研数据时,是否会构成侵权?近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开一宗相关案件。
博士论文数据引发侵权纠纷教授将学生及其现任导师告上法庭
五年前,李某结束了七年的攻读博士研究生之路,如愿获得博士学位。读博的七年时间里,李某前四年的导师是王教授,后三年的导师是张教授,张教授担任李某最终的博士论文指导老师。
李某毕业后,王教授认为,李某在完成博士毕业论文期间,使用了大量在自己实验室期间产生的数据以及相关领域的成果。
经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教授于今年3月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李某和张教授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将博士论文中涉及在王教授实验室产生的科研数据全部删除,确认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课题组成员对科研资料的署名权,并要求两被告向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和公开赔礼道歉。
立案后,经办法官在翻阅卷宗材料时,发现双方矛盾纠纷自李某读博期间已经开始,至今已近十年,一纸判决下来,不仅事关两位教授的学术声誉,更可能会影响李某才刚刚起步的事业前途。于是法官决定先尝试请他们来到法庭进行先行调解。
学生认为实验数据系亲手采集分析有权使用数据进行后续研究
“法官,在李某申请换导师的时候,我就已经明确跟他说过,没有经过我的允许,他不能使用任何我们课题组的实验数据及相关领域的科研成果。结果呢,他却照搬了在实验室科研中产生的数据包括图、表及照片等,这就是侵权。而他的博士论文指导老师没有尽到审核和监督的责任,难辞其咎!”调解期间,王教授对法官说。
李某对此表示,当年其确实在王教授的指导下完成了博士论文课题研究所需材料的再制备和纯化,但实验数据和实验成果都是其亲手采集和分析的,也参与了相关监测体系的重建过程,李某认为其有权使用自己产生的数据进行后续研究。
张教授则认为,作为博士论文指导老师,其更关注学生研究方向的创新性和方法论,数据来源的合法性应由学生负责确认,如果数据本身的使用存在授权瑕疵,这已超出了其日常指导的审查范围。且李某在王教授处攻读博士四年,因故更换导师后,如果不能使用这四年期间的学习成果,实在可惜。
对于博士论文实验数据的来源,王教授表示涉案论文中第一章至第三章都是在其实验室完成的,但李某的毕业论文中根本没有提及。
李某回应称该部分确实是在王教授的实验室完成的,虽然在论文正文没有提及,但其在论文致谢中也明确写明了。对此,王教授表示并没看到。
法官当场朗读论文致谢部分双方经过调解握手言和
法官当场朗读论文中致谢部分内容:“感谢王教授给了我攻读博士学位的机会,感谢您对我的悉心指导和谆谆教诲,课题的部分内容在王老师的实验室由其指导开展……同时,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敏锐的科研思维等将会成为我今后人生路上的标杆和明灯……”
“王教授,李博士一直未能忘却您的教导之恩。一纸诉状,固然能主张权利,但更深的裂痕是对学术合作精神的损伤,不利于学术和科研的延续。”法官劝道。
同时,法官又转向李某和张教授:“使用自己参与研究的科研成果可以理解,但也不要忘记给数据来源进行注释。对新学生前期成果的权属审查,是导师责任的一部分,这也是对学生和团队的保护。”
原本“火药味”十足的调解现场安静了下来。法官适时抛出了调解方案的核心,询问是否可以就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属进行登报声明,让三方纷争全部解决,不再有任何争议。
王教授表示其也不想学生的博士论文被撤销,只是希望更好地保护自己以及课题组成员的研究成果,同意了该方案,并对李某在论文里的创新性使用与研究表示赞许。
随后,李某主动提出会及时登报澄清权属问题,并为自身的疏忽道歉,感谢王教授的教导。张教授也表态同意方案,并表示后续会完善流程,避免类似情况。
调解结束后,李某深深地向两位导师鞠躬致谢,随后,三人一起走出法庭。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邹宇婷认为,科学探索从来不是孤立的征程,既离不开科研个体的智慧闪光,也依赖于团队协作的聚力攻坚。在许多研究成果的背后,都蕴含了团队和个人的付出与智慧,法律作为守护这份价值的重要屏障,为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与智慧结晶提供坚实保护。
该案涉及的不仅是保护创新科研成果的法律问题,还关乎学术伦理、师生信任。法院从三方切身利益出发,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调解,有效保护了涉案各方的合法权益,让科研成果得以更好地流转、传承。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一场科研成果争夺的落幕,更是一次关于学术传承、知识产权边界与实验成果转换中规则意识的重建,是以司法力量切实保障科研智力成果及学者合法权益的生动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