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2026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开心田螺
2026-03-18 12:34:43

为持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欺诈、食品安全、假冒伪劣产品等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类的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滁州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何某某生产侵犯“迪士尼”“泡泡玛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毛绒公仔案

2025年11月6日,滁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位于天长市某社区一处生产加工厂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何某某涉嫌生产假冒“迪士尼”“泡泡玛特(POPMART)”品牌的毛绒公仔(盲盒)及配套包装材料,其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及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授权材料。经查,何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生产多款标注“迪士尼”“泡泡玛特(POPMART)”等注册商标的毛绒公仔、盲盒、挂件等产品,现场查获侵权商品含迪士尼史迪奇、疯狂动物城系列、泡泡玛特CRYBABY等多种款式产品,同时查获迪士尼包装材料2.01万件、POPMART包装材料8.55万件,及账本、出库单、入库单等资料。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商品及包装均为侵权产品,涉案货值金额达1176.9万元。

当事人何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滁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本案查办的侵权产品既有国外知名品牌“迪士尼”,亦有本土品牌“泡泡玛特”,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内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的立场。本案的查办,有效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张某消费欺诈案

2025年8月21日,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称张某等人在经营中可能存在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开设店铺出售二手手机,通过平台发布宣传视频,吸引客户到店购买。客户到店后,当事人进一步虚构店内手机为“5G演示机”,并谎称该机型性价比高。在客户同意购买后,当事人假装进行机卡绑定,以增强客户对手机特殊性的信任。随后,当事人虚构手机存在网络连接等问题,在客户不同意购买“5G演示机”时,以“撤网申请单”设置障碍,声称因已进行实名绑定,撤网手续繁琐,且销售凭证标注“只换不退”,以此拒绝退货退款,并诱导客户加价购买“公开版本”二手手机。当事人通过现场的语言说明、操作演示等方式,向消费者传递虚假的信息或者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理解,从而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行为。2025年11月17日,庐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行政处罚。

手机销售中的虚假演示和说明,本质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消费者。商家利用“低价锁定+二次推销”“虚假宣传”等套路销售产品,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等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电子产品应前往正规店铺,注意保存相关票据,发现问题及时拨打12315进行举报。

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安徽德章纸业有限公司冒用他人注册商品条码案

当事人冒用他人注册商品条码,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扰乱商品标识管理秩序,侵害商标及条码权利人合法权益,误导了消费者,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规范商品条码使用行为,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六安日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5年3月,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六安日康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9日从江苏大红德邻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德邻®纯肉排”206箱。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油墨清洗剂、日期印章等修改上述食品内包装生产日期,再使用定制的外包装纸箱重新封装后,对外销售。

2025年5月15日,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包装材料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消费者带来食品安全风险,应当依法严惩。

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怀远县森林铁馆健身休闲俱乐部利用格式条款方式侵害消费者权利案

2025年10月21日,蚌埠市怀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怀远县森林铁馆健身休闲俱乐部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有格式条款合同,合同内容包含“申请入会后,非本中心因素,会员卡/私教课不退、不转……”、“本中心对以上章程拥有最终解释权”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内容。经核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2日登记注册《营业执照》,主要经营健身休闲服务,并于2025年7月开始使用《森林铁馆私教合同》和《森林铁馆会员合同》两个格式合同。

2025年12月2日,怀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聚焦健身行业预付式消费领域高发的“霸王条款”乱象,针对“不退不转卡”“单方最终解释权”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精准履职,严格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定性处罚,明确了健身行业格式合同合法边界。

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纪某生产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5年11月16日,根据举报线索,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在利辛县某乡镇一居民自建房查获一非法生产加工侵权假冒品牌服装窝点,现场查获印制有“DESCENTE(迪桑特)”“adidas(阿迪达斯)”“The North Face(北面)”“Arc'teryx(始祖鸟)”“NIKE(耐克)”等品牌衣服成品15865件、无标T恤卫衣等12920件以及3台打标机等设备。经查,当事人纪某购进无标识短袖、卫衣、冲锋衣,使用打标机印刻各种品牌标识,通过平台网店对外销售,上述涉案物品货值金额19.74万元。

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金额较大,涉嫌构成刑事犯罪,2025年12月23日,亳州市利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以农村乡镇居民自建房为加工窝点,集制标、贴牌、囤货、网络销售于一体,反映出当前制售假冒侵权商品隐蔽化、网络化特点,本案在查办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配合,达到了“重拳出击”“源头打击”的震慑效果。

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安徽延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以醒目方式标明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案

2025年9月,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在某汽车4S店内销售汽车延长保障保修服务(即延保服务)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延保服务时未明确标注延保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标记。经查,当事人主营业务为销售延保类汽车增值业务,其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延长保修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由当事人在某汽车4S店派驻销售人员,某汽车4S店则提供场地及客户转介绍等支持工作。在驻店人员和消费者沟通、签订合同、收取预付款的过程中,驻店人员未主动告知消费者其为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谈客单上未标明当事人真实名称和标记等内容,现场也未见公示的相关合同、协议,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并退款1.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2025年12月3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涉及的是“预付费”性质的汽车延保服务。在“店中店”模式下,当事人利用汽车4S店的场地、品牌信誉及销售流程引导客户,却隐匿自身作为独立服务提供者的身份,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而且可能为后续消费纠纷埋下隐患。本案的查处,有效消除了潜在风险,对市场主体形成有力警示,有助于规范汽车延保预付费服务市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宣城市泾县市场监管局

查处泾县天红熟食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5年12月19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消费环境突出问题排查整治行动时,使用1kg标准砝码对泾县天红熟食店在用的ACS-30型电子计价秤进行初步测量,该秤显示1kg。但当依次按下M1至M6键时,显示值分别变为1.05kg、1.10kg、1.15kg、1.20kg、1.25kg、1.30kg,按下M7键时显示仍为1kg。经计量检定,判定该电子计价秤为不合格计量器具。经查,当事人通过网店购买上述电子秤,目前该网店已注销,相关店铺及物流信息无法追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2026年1月15日,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市场监管部门严打“鬼秤”作弊、守护民生利益的生动缩影。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直接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看似“小计量”,实则是影响市场信心的“大民生”。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公平合理有序的消费市场环境。

芜湖市市场监管局

查处上海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润滑油案

2025年6月18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对安徽北风润滑油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仓库中储存润滑油产品共10桶,桶壁或标签上均印刷有“上海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经查,上海盛宝龙润滑油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北风润滑油有限公司生产“盛宝龙”牌润滑油,经对不同环节的涉案产品进行抽检,检验结果显示当事人生产的19批次产品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其中18批次已售出,涉案货值金额共计7.06万元,违法所得为213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1月7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润滑油10桶,没收违法所得2135元,罚款7.77万元的行政处罚。

润滑油是一种常用的工业原料。使用劣质润滑油,会导致设备损坏、性能下降,为工业生产带来极大风险。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打击生产、销售伪劣润滑油产品,有力保护生产企业正常生产,为人民群众创造健康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来源:皖美监管

编辑:解修霞

审核:毕清、何云云、毕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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