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伍晓伟 颜莹)健身预付消费尚未过半,商家却“无声停业”并注销经营主体,消费者该如何维权?近日,金湖县法院审结一起健身消费合同纠纷,依法判决经营者全额退还卡内余额,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9月,李某在某健身房预付5万元办理健身课程。时隔半年,在消费部分课程后,该健身房未发布任何停业通知、未开展退费善后工作,便突然关门停业,并迅速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导致李某剩余健身课程无法正常享受。李某多次与健身房经营者陆某沟通退费,均被陆某以“健身房已不存在”为由拒绝。无奈之下,李某将该健身房及陆某诉至金湖法院,请求解除服务合同,并判令陆某退还健身卡余额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商家注销不等于无需承担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企业注销后,其经营者、投资人仍需对经营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得以“已关门、已注销”为由拒绝履行退费义务。该案中,该健身房擅自停业且未做任何善后处理便注销登记,致使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合同已履行不能,依法应当解除。
同时,法院指出,经营者陆某对李某主张的3万元卡内余额有异议,但未提交任何消费记录佐证其抗辩观点,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李某与该健身房的服务合同,由被告陆某全额退还李某健身卡余额3万元。
法官提醒,预付式消费中,商家即便注销经营主体,也不能免除其存续期间的债务,经营者需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消费者遭遇此类情况时,应留存好预付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