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对国务院令第834号《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进行全面解读,系统分析其核心内容、理论基础、立法背景及实施路径。研究表明,该规定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政法规,填补了我国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领域的立法空白,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供了法治保障。规定通过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关键领域清单制度、风险防控体系以及安全调查制度和反制措施等创新性制度,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体系。本文还从国际比较视角分析了主要国家和地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的经验做法,并探讨了规定对产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长远影响,为学术界和实务界提供权威分析。
关键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国务院令第 834号;风险防控;反制措施;国家安全;政策演进;国际比较一、引言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是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产业链、供应链在关键时刻不能掉链子,这是大国经济必须具备的重要特征"。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在这一背景下,国务院于2026年3月13日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进入法治化、系统化新阶段。
当前,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地缘政治冲突、疫情冲击、贸易保护主义等多重因素交织,对各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构成严峻挑战。一些国家陆续通过立法、综合规划等形式,维护本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竞争日趋激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应急保障、出口管制、反制措施等方面有相关规定,但没有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专门立法。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保障我国产业链供应链能够有效应对内外部风险,保持稳定畅通,有必要填补立法空白,进一步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法治保障。
本文旨在对国务院令第834号《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进行全面解读,系统分析其核心内容、理论基础、立法背景及实施路径,探讨其制度创新点和突破性条款,并通过国际比较视角分析主要国家和地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的经验做法,最后展望规定对产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长远影响,为学术界和实务界提供权威分析。
二、国务院令第834号规定的核心内容与立法背景(一)规定的基本情况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已经2026年3月13日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李强于2026年3月31日签署第834号国务院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共18条,旨在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政法规,填补了我国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领域的立法空白,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的18条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条款类别 |
主要条款 |
核心内容 |
总则性条款 |
第一条 |
立法目的: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韧性和安全水平,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
第二条 |
基本原则: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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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明确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职责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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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发展条款 |
第四条 |
产业链供应链布局:引导合理有序布局,推进数字化、智能化,提升安全可控水平 |
第五条 |
国际合作: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加强国际合作,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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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规划影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规划制定中考虑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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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领域保障条款 |
第七条 |
关键领域清单: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键领域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 |
第八条 |
信息共享:推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共享,保障数据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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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防控条款 |
第九条 |
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
第十条 |
风险防范: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制度,开展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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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工作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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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条款 |
第十二条 |
技术研发: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关键领域科学技术研发、核心技术攻关 |
第十三条 |
信息收集活动管理:规范在我国境内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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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制措施条款 |
第十四条 |
对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反制措施:可开展安全调查,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
第十五条 |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反制措施:可开展安全调查,采取限制性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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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保障条款 |
第十六条 |
国内执行: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 |
第十七条 |
专业服务支持:鼓励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有关的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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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第十八条 |
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规定明确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即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国家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布局,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供应渠道,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升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水平。
规定建立了健全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国务院外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法治、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金融管理、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承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协同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统筹协调下,负责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
规定创新性地建立了关键领域清单制度,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键领域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维护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的生产与流通稳定、持续运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共享,强化信息平台支撑,引导行业、企业间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互联互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规定最具突破性的创新是建立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和反制措施。对于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收取特别费用等。对于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常交易,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并采取限制性措施。
(三)规定的立法背景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的出台有着深刻的国内外背景。从国际看,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地缘政治冲突、疫情冲击、贸易保护主义等多重因素交织,对各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构成严峻挑战。一些国家陆续通过立法、综合规划等形式,维护本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竞争日趋激烈。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纷纷调整政策,加强供应链安全治理,以应对地缘政治冲突、疫情冲击、贸易保护主义等带来的风险。
从国内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持续推动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突破供给约束堵点、卡点、脆弱点,增强产业链供应链的竞争力和安全性。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作出部署。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虽然在应急保障、出口管制、反制措施等方面有相关规定,但没有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专门立法。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保障我国产业链供应链能够有效应对内外部风险,保持稳定畅通,有必要填补立法空白,进一步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法治保障。
制定该规定的总体思路是:一是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强调国家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同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确立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制度措施。二是坚持急用先行。聚焦涉及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小切口"构建相关制度,并做好与现有制度规定的衔接。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强化风险预警防范和应急管理,同时针对危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措施和行为,明确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反制措施和域外适用规定。
三、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理论基础与政策演进(一)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概念内涵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是指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一国在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具有掌控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能够有效保障本国重点产业的生存及持续发展。这一概念既从国家层面强调产业链的力量安全,又突出重点产业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状态安全,可细分为国家宏观和行业(企业)中观两个层次。
产业链安全内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首先,产业链的稳定性,即产业链在面临外部环境变化时,能够迅速适应并恢复正常运行的能力;其次,产业链的自主性,即产业链在关键技术和核心环节上不依赖于外部力量,具备自主可控的能力;再次,产业链的协同性,即产业链各环节之间能够高效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应对风险和挑战;最后,产业链的韧性,即产业链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恢复和重建的能力。产业链安全内涵还包括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全球化竞争中,产业链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还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评价体系构建需要遵循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动态性原则。科学性原则要求评价指标体系能够客观反映产业链安全的本质特征;系统性原则要求评价指标体系覆盖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和关键节点;可操作性原则要求评价指标便于实际应用中收集数据和进行量化分析;动态性原则要求评价指标体系能够适应产业链安全环境的变化。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评价体系可以从多个维度构建。一是依赖程度维度,评估产业链对国外技术、资源和市场的依赖程度;二是可控韧性维度,评估产业链在面对外部冲击时的抵抗和恢复能力;三是自主能力维度,评估产业链在核心技术、关键环节的自主可控水平。具体指标包括:供应商集中度、关键核心技术自给率、产业链完整性指数、供应链中断恢复时间、库存缓冲水平、应急响应能力等。
评价维度 |
具体指标 |
指标含义 |
依赖程度维度 |
供应商集中度 |
衡量产业链对国外供应商的依赖程度 |
关键技术对外依存度 |
衡量产业链关键技术对国外的依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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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依存度 |
衡量产业链对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依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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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控韧性维度 |
供应链中断恢复时间 |
衡量产业链在中断后的恢复能力 |
库存缓冲水平 |
衡量产业链应对冲击的缓冲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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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响应能力 |
衡量产业链应对突发事件的响应速度和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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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能力维度 |
关键核心技术自给率 |
衡量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可控程度 |
产业链完整性指数 |
衡量产业链各环节的完整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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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化配套率 |
衡量产业链本地配套能力 |
产业链供应链韧性评价是安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供应链韧性是指供应链在面对内外部干扰时,能够吸收冲击、适应变化、快速恢复并从中学习的综合能力。供应链韧性主要呈现四个核心特征:抗风险性、恢复力、适应性和学习能力。抗风险性是指供应链在面对外部冲击时保持稳定的程度和能力;恢复力是指供应链在遭受干扰后能够恢复到原有状态的能力;适应性是指供应链系统能够调整自身结构和运作方式来适应外界变化的能力;学习能力是指供应链从过去的干扰中吸取教训,改进自身结构和流程的能力。
(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理论框架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理论框架可以从国家安全理论、产业组织理论和供应链管理理论等多个学科视角构建。从国家安全理论视角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研究提供了根本遵循。从产业组织理论视角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关注的是产业组织结构、市场结构和竞争格局对产业链安全的影响。从供应链管理理论视角看,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关注的是供应链风险管理、供应链韧性和供应链可持续性等问题。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外商投资、国际贸易环境变化、技术依赖度等。外商投资对产业链安全的影响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可能通过技术溢出效应促进产业链发展,另一方面可能导致对外技术依赖和产业控制力减弱。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特别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和"逆全球化"倾向,对产业链安全构成严峻挑战。技术依赖度是影响产业链安全的关键因素,特别是在高端芯片、核心零部件等领域的技术"卡脖子"问题,直接威胁产业链安全。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评估方法主要包括定性评估方法、定量评估方法以及混合评估方法。定性评估方法主要依赖于专家经验、主观判断以及对供应链现象的理解和描述,常用的定性方法包括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AHP)、情景分析法等。定量评估方法依赖于历史数据、统计模型和数学算法对供应链韧性进行客观测量,常用的定量方法包括数据包络分析(DEA)、灰色关联分析、系统动力学等。混合评估方法结合了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的优点,旨在克服单一方法的局限性,常用的混合方法包括层次分析-逼近理想解排序(AHP-TOPSIS)、情景分析与模糊逻辑结合等。
(三)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政策的演进历程
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政策的演进历程和阶段性特征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发展轨迹,从最初的规模嵌入到自主可控,再到安全与韧性并重,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和全球产业链格局的变化。
改革开放初期至加入WTO前,我国供应链体系初步嵌入全球分工。通过设立经济特区、开放沿海城市和发展加工贸易,我国以劳动力成本优势深度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加工环节,奠定了"世界工厂"的地位。此阶段的供应链韧性主要体现为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快速组织和规模化生产能力上,为后续发展积累产业基础和国际经验。
加入WTO后至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我国外贸进入快速成长与深度融入阶段。制造业更深层次嵌入全球生产网络,出口商品结构向机电产品升级。供应链韧性表现为产业配套能力增强和物流效率改善,我国在全球供应链中的枢纽地位开始显现,但抗风险能力仍显不足。
国际金融危机后至党的十八大前,我国外贸步入调整与转型升级阶段。金融危机促使我国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通过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培育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链开始布局,民营企业占比提升。供应链韧性开始呈现出由规模驱动向质量引领和结构优化转变的新特征。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外贸进入创新驱动与韧性构建的新阶段。面对多重挑战,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建设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通过推进"一带一路"合作拓展新兴市场,加快数字化与绿色化转型,跨境电商、智慧物流等新业态发展,"新三样"成为新动能。供应链韧性表现为抗冲击、快恢复、强适应的综合能力提升,呈现更自主可控、更安全可靠的特征。
从政策层面看,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政策的发展历程可追溯至2015年。201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审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规定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指导思想地位,强调维护经济安全。2016年3月5日,"供应链"一词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运用信息网络等现代技术,推动生产、管理和营销模式变革,重塑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
2017年,供应链创新与应用上升为国家战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形成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发展新技术和新模式,培育100家左右的全球供应链领先企业。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将供应链发展提到新高度,提出在现代供应链等领域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
2018年,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通过试点打造"五个一批",即创新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技术和模式,构建一批整合能力强、协同效率高的供应链平台,培育一批行业带动能力强的供应链领先企业,形成一批供应链体系完整、国际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
2020年以来,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和疫情冲击,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政策进入新阶段。《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加强国际产业安全合作,形成具有更强创新力、更高附加值、更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2021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2022年经济工作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党的二十大报告多次强调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和安全水平,支持实体经济推进新型工业化,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2026年3月13日,国务院通过《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政策进入法治化、系统化新阶段。
政策演进阶段 |
时间跨度 |
主要特征 |
代表性政策文件 |
规模嵌入阶段 |
改革开放初期至加入WTO前 |
以劳动力成本优势嵌入全球价值链加工环节 |
经济特区设立政策、沿海开放城市政策 |
快速成长阶段 |
加入WTO后至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前 |
制造业深度嵌入全球生产网络,出口结构向机电产品升级 |
WTO相关配套政策、出口退税政策调整 |
调整转型阶段 |
国际金融危机后至党的十八大前 |
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鼓励研发创新和培育自主品牌 |
《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 |
创新驱动阶段 |
党的十八大以来至2020年 |
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建设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 |
《国家安全法》《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 |
安全法治阶段 |
2020年至今 |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法治化、系统化 |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 |
从政策演进特征看,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政策呈现出从单一到综合、从被动应对到主动布局、从部门分散到系统协同的发展趋势。政策内容从最初的供应链效率提升,逐步扩展到供应链安全、韧性、自主可控等多维度;政策目标从促进经济发展,拓展到维护国家安全、提升国际竞争力等多重目标;政策手段从单纯的市场引导,发展为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综合施策。
四、国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的经验做法和比较研究(一)美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的主要做法
美国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方面采取了全面系统的战略措施。2021年2月,美国发布《关于美国供应链的第14017号行政令》,要求对半导体制造与先进封装、大容量电池、关键矿产和稀土等关键矿物、医药用品等关键产业的供应链风险和韧性进行评估,同时完成国防工业基础、公共卫生和生物防御产业基础、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基础、能源工业基础、运输工业基础、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等6个基础领域供应链的评估。2022年8月,美国通过《2022年芯片与科学法案》,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数千亿美元的半导体投资,用于支持前沿工艺的研发与产业化,提高成熟和前沿芯片、新技术和特殊技术以及半导体行业本土供应商的创新制造能力,全面提升美国半导体产业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封装检测能力。同年9月,美国发布"国家生物技术和生物制造倡议",计划投入20多亿美元,支持生物技术研发,促进制药业以及农业、能源等行业的"美国制造"。2023年8月,美国出台《通胀削减法案》,通过提供包括高额补贴在内的大量激励措施来推动电动汽车和其他绿色技术在美国本土的应用。此外,美国还通过《国防授权法案》《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等相关法案,明确供应链风险控制和审查的具体要求,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供应链安全审查体系。
美国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政策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战略引领,通过行政命令和立法形式明确供应链安全的战略地位;二是聚焦关键领域,重点保障半导体、大容量电池、关键矿产和稀土、医药用品等关键产业的供应链安全;三是全政府协同,多个部门共同参与供应链安全评估和保障工作;四是注重技术创新,通过大规模投资支持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五是强化供应链审查,通过立法明确供应链风险控制和审查的具体要求。
(二)欧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的主要做法
欧盟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方面注重区域协同和战略自主。2021年5月,欧盟公布新的产业战略,决定加大对原材料、电池等低碳工业,制药、氢能、半导体、云计算等涉及欧洲共同利益的重点产业和重要项目的投入力度,提高这些重要的产业链供应链的本地化、国产化比重,降低对域外市场和供应链的依赖程度。为提高芯片和半导体产业链供应链的本地化、国产化水平,2020年12月,欧盟推出"欧洲电子芯片和半导体产业联盟计划",目标是"建立先进的欧洲芯片设计和生产能力"。2023年1月,欧盟通过《欧洲芯片法案》,对欧盟半导体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近期、中期、远期目标进行了系统谋划。该法案提出,在半导体领域,近期要解决欧盟内部芯片短缺造成的供应链不稳的问题;中期要加强欧盟半导体制造能力以支撑整个供应链的扩大与创新,减少对外依赖;远期要建设和加强欧盟在先进以及安全芯片设计、制造、节能和封装方面的创新能力、产业化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打造竞争优势,成为全球半导体产业领导者。为实现上述目标,欧盟计划投入超过450亿欧元的公共和私有资金。在监管框架方面,欧盟推出了多项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法规,包括《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网络安全法》《网络韧性法》《信息与通讯技术供应链安全结论》《网络与信息系统指引2》等,旨在通过跨国合作、标准化评估和持续改进来保障供应链安全。
欧盟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政策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区域协同,通过欧盟层面的统一规划和协调推进供应链安全;二是战略自主,强调提高关键产业链供应链的本地化、国产化比重,降低对外依赖;三是分阶段实施,对半导体等关键产业制定近期、中期、远期目标;四是大规模投资,计划投入大量公共和私有资金支持关键产业发展;五是完善监管框架,通过多项法规构建供应链安全保障的法律体系。
(三)日本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的主要做法
日本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方面采取了"两手抓"的策略,既鼓励本土企业投资,又积极吸引外资。以半导体产业为例,一方面,日本政府出面协调推动丰田汽车、索尼、日本电气、NTT等本土企业巨头合资成立高端芯片公司,旨在加快高端芯片开发,量产2纳米以下先进半导体芯片;另一方面,日本政府通过提供财政援助的方式,鼓励和吸引台积电、美光科技等芯片制造商在日本建设工厂。此外,日本还设立了"供应链国内投资促进事业费补助金",用于资助日本制造商将生产线撤回日本,推动日本制造业回流。为缓解海外供应链集中度过高带来的产业链供应链风险,日本设立了"海外供应链多元化项目",并列出2435亿日元(约合158亿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保障战略医药物资与生活必需品供应,降低因高度集中和过度依赖中国市场而导致的供应链风险。为促进日本东盟地区海外供应链发展,日本不仅增加了参与该项目的企业数量,而且对投资对象国和投资行业进行优化。在投资对象国上,选择以越南、泰国等东盟国家为中心,开拓建立多元化生产基地。从投资设备的行业布局上,多元化支援的优先领域主要集中在全球供应链危机中受冲击较大的医疗领域,半导体、稀土、金属等新材料领域以及汽车配件等重点领域。
日本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政策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两手抓"策略,既鼓励本土企业投资,又积极吸引外资;二是财政支持,通过补助金等方式支持企业调整供应链布局;三是多元化布局,降低对单一国家或地区的依赖;四是区域合作,以东盟国家为中心开拓多元化生产基地;五是重点领域支持,优先支持医疗、半导体、稀土、金属、汽车配件等重点领域。
(四)国际经验比较与启示
通过对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经验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特点和差异之处,为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提供有益借鉴。
国家/地区 |
政策特点 |
主要措施 |
优势 |
不足 |
美国 |
战略引领,聚焦关键领域 |
行政命令、立法保障、大规模投资、供应链审查 |
战略性强,全政府协同,注重技术创新 |
可能加剧国际供应链分割 |
欧盟 |
区域协同,战略自主 |
统一规划、分阶段实施、大规模投资、完善监管 |
区域协同效应明显,分阶段实施科学 |
决策效率相对较低 |
日本 |
"两手抓"策略,多元化布局 |
财政支持、吸引外资、多元化布局、区域合作 |
平衡内外资发展,降低单一依赖 |
国内市场相对有限 |
中国 |
系统立法,统筹发展 |
行政法规、工作机制、关键领域清单、风险防控体系 |
系统性强,统筹发展和安全,法治保障 |
实施效果有待检验 |
从国际比较视角看,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方面存在一些共同特点:一是都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通过立法、政策制定等方式系统推进;二是都注重关键领域的供应链安全评估与风险监测,建立早期预警机制;三是都强调供应链的多元化和韧性建设,降低对单一来源的依赖;四是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供应链挑战。同时,各国也根据自身国情和产业特点,采取了不同的侧重点和措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供应链安全治理模式。
国际经验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的启示主要包括:一是加强战略引领,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二是完善法治保障,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法律地位和保障措施;三是聚焦关键领域,重点保障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产业供应链安全;四是构建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全链条的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和应急管理机制;五是促进多元化布局,降低对单一国家或地区的依赖,增强供应链韧性;六是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供应链挑战,推动构建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五、国务院令第834号规定的主要制度创新和突破性条款(一)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的创新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方面进行了重要创新。规定第三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并详细列举了国务院外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国家安全、法治、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金融管理、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承担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协同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统筹协调下,负责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
这种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设计,打破了以往部门分割的局面,形成了工作合力。规定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同时又强调协同配合,既避免了职责交叉和推诿扯皮,又确保了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这一工作机制的创新,为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规定还明确了中央与地方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划分。国家统筹协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统筹协调下,负责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这种职责划分既保证了国家层面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又充分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形成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关键领域清单制度的创新
规定创新性地建立了关键领域清单制度。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键领域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维护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的生产与流通稳定、持续运行。这一制度设计使得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工作能够聚焦重点,精准施策,避免"撒胡椒面"式的资源分散。
关键领域清单制度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清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二是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能够根据国内外形势变化和产业发展需要及时更新;三是清单涵盖了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多个方面,全面覆盖产业链供应链的关键环节;四是清单的目的是维护关键领域的生产与流通稳定、持续运行,体现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核心目标。
关键领域清单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聚焦重点、精准施策。通过明确关键领域,可以将有限的资源集中投入到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产业和环节,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清单的动态调整机制,能够适应国内外形势变化和产业发展需要,保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的前瞻性和适应性。
(三)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的创新
规定构建了全链条的风险防控体系,这是规定的重要制度创新之一。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信息共享制度、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形成了从事前预防到事中监测再到事后应对的完整闭环。
规定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推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共享,强化信息平台支撑,引导行业、企业间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互联互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安全。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防控提供信息支撑。
规定第十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关键领域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加大技术、设备、产品研发力度,提升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抗风险能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业、本地区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抗风险能力。
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出现影响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情形,危及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决定,可以采取紧急调度、动用储备以及组织生产、运输、供应等应急处置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在有关情形消除后及时终止实施。有关组织、个人应当配合应急处置措施的实施。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应急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有利于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迅速响应、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风险防控制度 |
主要内容 |
创新点 |
信息共享制度 |
推动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信息共享,强化信息平台支撑 |
打破信息壁垒,实现信息共享,为风险防控提供信息支撑 |
风险监测预警制度 |
||
风险防范制度 |
开展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加大研发力度 |
体现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抗风险能力 |
应急管理制度 |
制定应急工作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
体现规范性和有效性,迅速响应、有效处置 |
规定最具突破性的创新是建立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和反制措施。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以及外国组织、个人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收取特别费用等。更为重要的是,规定明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将有关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或者限制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收取特别费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措施或者行为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常交易,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调查可以采取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或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调查。调查期间,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根据调查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对外国组织、个人采取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等措施。有关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规定创新性地确立了域外适用原则。第十五条明确,对外国组织、个人采取的措施可以适用于其"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属地管辖的限制,增强了我国法律在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域外效力,为应对全球化背景下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挑战提供了法律依据。
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的措施。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这一规定确保了反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和反制措施的创新,为我国应对外部不当干预提供了法律武器,体现了国家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坚定决心。这一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竞争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六、国务院令第834号规定的实施路径与未来展望(一)国务院令第834号规定的配套政策文件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的实施需要一系列配套政策文件的支持。从目前情况看,已经有一些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出台,为规定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指导。
在中央层面,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一系列与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政策措施,呈现出"智慧化+安全化+集群化+绿色化"四大特征。报告提出实施新一轮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强化产业基础再造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打造一批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推行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服务,持续加大对中小企业数智化转型的支持。拓展智能制造,新建设一批智能工厂和智慧供应链。发展智能建造,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链。安排200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
在地方层面,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支持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旨在提升"10+1"创新型产业体系产业链核心竞争力,发挥链主等优质企业稳链优链引领作用,加快培育一批协同配套能力强的中小企业,构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政策措施包括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增强产业链配套能力、精准引育补链强链、优化资源要素保障等方面。
在行业监管方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4号《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企业必须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全程可溯,从严规范供应链全链条管理。企业应统一建立食品供货者的准入、评价和退出机制,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食品抽样检验,及时更换不合格供货者。食品贮存需符合场所、容器、温湿度及污染源隔离等法定要求,并定期检查库存,及时处理变质或过期食品。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智能监控"等方式,对门店的食品贮存、陈列等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监控,以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
在应急管理方面,应急管理部于2026年3月9日批准了《化工企业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等3项行业标准,包括AQ 3026—2026《化工企业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67—2026《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和AQ 3072—202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管理要求》,这些标准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
配套政策类型 |
政策名称 |
主要内容 |
实施时间 |
中央层面政策 |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相关内容 |
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智能制造、智慧供应链等 |
2026年 |
地方层面政策 |
青岛市支持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
提升产业链创新能力、增强配套能力、精准引育补链强链等 |
2026年3月 |
行业监管规定 |
食品销售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
源头严控、过程严管、全程可溯,从严规范供应链全链条管理 |
2026年3月20日 |
应急管理标准 |
化工企业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等3项行业标准 |
化工企业设备检修、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重大危险源管理 |
2026年9月30日 |
这些配套政策文件的出台,为《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指导和支持,有利于规定在各地区、各行业的落地实施。未来,随着规定的深入实施,预计还将有更多的配套政策文件出台,形成更加完善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政策体系。
(二)重点行业领域落实国务院令第834号规定的典型案例
重点行业领域在落实国务院令第834号《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方面,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和实践经验。这些案例涵盖了多个行业领域,展现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创新做法和有效措施。
在能源领域,我国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作为新形势下维护能源安全的战略延伸和关键支撑,已经取得了显著进展。截至2024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18.9亿千瓦,占全国发电总装机的56%,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装机规模均稳居世界第一。光伏组件产量连续16年位居全球首位,锂电池产业全球领先,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连续10年稳居世界第一。在具体实践中,能源行业通过强化科技创新引领,加快核心技术攻关,如依托关键能源技术示范平台建设、发布重点应用场景清单,为新技术创造首台(套)应用条件,建设光伏、氢能等全产业链协同创新示范区,促进先进技术规模化落地。同时,优化能源结构布局,增强多元协同保障,推动传统能源与新能源优化组合、协同发展,如煤电与风电、光伏的互补模式,显著增强极端天气下的电力保供能力。
在制造业领域,各地通过"链长制"等创新机制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江西省坚持"建链、畅链、保链、强链、护链"五链合一,通过招大引强、产销对接、精准施策、创新引领和政府推动等措施,全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循环畅通。2022年1-10月,江西省共举办产业链精准招商对接活动1877场,签约产业链项目2540个,引进资金20729.4亿元。同时,江西省筛选有色金属、电子信息等14条产业链,政府专人负责稳链补链强链工作,探索形成产业链链长牵总、产业联盟"盟长"搭台、金融服务团团长服务、高校校长支撑、链主企业带动的"四长一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青海省西宁市则统筹推进产业链"链主制"+重点企业"包保服务制",加快重大项目建设落地,大力发展新兴产业。西宁市率先在全省推行产业链"链长制",建立健全"总链长+分链长+链主+专班"工作推进体系,并建立健全高效链接全国、全省市场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实行项目调度、运行调度和形势分析"双调度一分析"制度。
在电子信息产业方面,福建省以"链式思维"深耕光电产业,取得了显著成效。福州市激活创新链,福晶科技自主研发的三硼酸锂晶体是实现高功率三倍频输出的非线性光学晶体,技术全球领先;福光股份为"天问一号"探测器打造的星敏感器光学系统,实现了千万公里外的精准导航;富兰光学在业内首创采用注塑方式生产的监控摄像机外罩,全球市场占有率超过70%。福建省政协通过重点办理《关于培育壮大专精特新企业,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提案》,召开"健全共同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机制"专题协商会,聚焦"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做大做强重点产业集群"召开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从"点上""链上""面上"寻找突破口,助推全省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
在汽车产业领域,成都市持续推进制造业"智改数转",催生转型升级新动能。成都市发布了《成都市加快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明确了深化数智融合应用,做强产品服务供给,筑牢数字底座支撑,打造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的典范样板等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算力资源高地、国家八大算力和通信枢纽节点之一,成都市具备高性能算力资源应用拓展的比较优势,为推进智慧蓉城建设、带动产业建圈强链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医药产业领域,海南省以黎族医药为突破口,打造民族医药发展示范工程。海南省各级政协委员建议加强黎族医药产业布局,培育黎族医药旅游服务产业,推进黎族医药产业品牌化建设,加大黎族医药资金项目扶持力度。2020年8月,海南省中医院创立黎医药特色门诊,确立了12种特色疗法,该院黎族医药研究获批海南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黎族医药"中的"骨伤疗法"和"蛇伤疗法"已入选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表示,将支持"南药黎药﹢旅游"融合发展,将兴隆南药园和海南槟榔谷黎苗文化旅游区确定为全省首批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
在供应链金融领域,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供应链金融平台为物流行业领域供应链业务数据安全合规流通提供了实践参考。顺丰数科(深圳)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聚焦供应链金融多方主体的需求建立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金融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仓储融资业务,促进供应链金融多方主体数据流通共享。该平台采用物联网、视频监控等技术加强对货物定位、自动盘点等管理,实现供应链数据可信采集;基于区块链技术提供联盟链共识管理、智能合约存证,实现数据可信存储以及数据可追溯;提供对采购订单数据、货品出入库数据等数据加密处理,实现数据防泄露和防篡改。目前,该案例已实现融资超200亿,链上流转企业超300家,促进业务规模增长30%,实现业务零坏账目标,企业融资成本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在行政执法领域,各地通过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司法部分批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乱罚款、乱查封、违反执法行为规范、裁量不当、执法不作为等问题,从不同方面展现了专项行动的工作成效。例如,四川某区监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执行罚缴分离案,通过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发现并纠正区市场监管局"罚款缴入本局账户"的违法行为,推动本地市场监管全系统落实罚缴分离制度,从源头防范趋利性执法。湖南某市监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案,对滥用职权、参与搭车收取会费的执法人员,作出取消执法资格、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强化"执法权不可滥用"的红线意识。
在安全生产领域,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公布了一批典型执法案例,进一步警示各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筑牢安全生产底线。例如,广西南宁市横州市某金属制品加工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该厂工人未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使用氩弧焊设备进行熔化焊接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新疆应急管理厅公布曝光2025年第3批安全生产典型违法案例,包括阿克苏地区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什县分公司违规动火作业行政处罚案、巴州库尔勒市新疆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行政处罚案等,有效发挥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在电力安全生产领域,国家能源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如山西能源监管办对某发电公司行政处罚案、山东能源监管办对某发电公司行政处罚案、南方能源监管局对某发电公司行政处罚案等,这些案例涉及电力安全生产的多个方面,为电力行业落实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规定提供了实践参考。
(三)国务院令第834号规定对产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长远影响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将对我国产业发展和国家安全产生深远影响。从产业发展角度看,规定将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和安全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从国家安全角度看,规定将增强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抗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为国家安全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从产业发展角度看,规定将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规定明确国家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布局,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供应渠道,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升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水平。这些措施将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在数字化、智能化方面,规定将推动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转型,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效率和安全水平,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从国家安全角度看,规定将增强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抗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规定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构建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制度体系。规定建立了关键领域清单制度,聚焦涉及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小切口"构建相关制度,并做好与现有制度规定的衔接。规定构建了全链条的风险防控体系,包括信息共享制度、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形成了从事前预防到事中监测再到事后应对的完整闭环。规定还建立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和反制措施,为应对外部不当干预提供了法律武器。这些措施将有利于增强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抗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从国际竞争角度看,规定将提升我国在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竞争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规定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规定建立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和反制措施,为应对外部不当干预提供了法律武器。这些措施将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竞争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从长远来看,规定将推动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向更加安全、可靠、韧性的方向发展,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重要保障。同时,规定也将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推动构建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七、结论与展望(一)研究结论
本文对国务院令第834号《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进行了全面解读,系统分析了其核心内容、理论基础、立法背景及实施路径,探讨了其制度创新点和突破性条款,并通过国际比较视角分析了主要国家和地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的经验做法,最后展望了规定对产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长远影响。研究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第一,《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政法规,填补了我国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领域的立法空白,为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供了法治保障。规定共18条,主要包括明确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原则、建立健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制度措施以及规定反制措施和域外适用等内容。
第二,规定的主要制度创新包括:一是确立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明确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国内国际,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二是建立了健全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机制,明确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三是创新性地建立了关键领域清单制度,聚焦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四是构建了全链条的风险防控体系,包括信息共享制度、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防范制度和应急管理制度;五是建立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制度和反制措施,为应对外部不当干预提供了法律武器。
第三,从国际比较视角看,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方面存在一些共同特点:一是都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通过立法、政策制定等方式系统推进;二是都注重关键领域的供应链安全评估与风险监测,建立早期预警机制;三是都强调供应链的多元化和韧性建设,降低对单一来源的依赖;四是都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供应链挑战。同时,各国也根据自身国情和产业特点,采取了不同的侧重点和措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供应链安全治理模式。
第四,重点行业领域在落实国务院令第834号规定方面,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和实践经验。这些案例涵盖了能源、制造业、电子信息、汽车、医药、供应链金融、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电力等多个领域,展现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在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方面的创新做法和有效措施,为其他行业和地区落实该规定提供了有益借鉴。
第五,《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将对我国产业发展和国家安全产生深远影响。从产业发展角度看,规定将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韧性和安全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从国家安全角度看,规定将增强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抗风险能力,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为国家安全体系提供重要支撑。从国际竞争角度看,规定将提升我国在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竞争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二)政策建议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第一,加快配套政策制定和实施细则出台。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的要求,尽快制定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明确关键领域清单、风险监测预警指标、应急处置程序等具体内容,为规定的实施提供具体指导和支持。
第二,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能力建设。建议加大对关键领域科学技术研发、核心技术攻关的投入,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的自主可控水平。同时,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人才培养,提高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三,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国际合作。建议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推动构建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第五,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宣传和培训。建议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的宣传和解读,提高社会各界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同时,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培训,提高企业和相关人员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管理能力。
(三)未来展望
展望未来,随着《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的深入实施,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将进入法治化、系统化新阶段。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将成为我国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支撑。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将更加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更加注重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更加注重国际合作和规则制定,更加注重法治保障和能力建设。
从理论研究角度看,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理论研究,构建更加完善的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理论框架和分析模型,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同时,需要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国际比较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完善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治理体系。
从实践应用角度看,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实践探索,总结和推广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提高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实践水平。同时,需要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供应链挑战,推动构建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体系。
总之,《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将为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推动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向更加安全、可靠、韧性的方向发展,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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