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位租客在一套房子里一住就是18年,早已把这儿当成了自己家。可退租时房东却要求他把房子“恢复如初”,因为墙面旧了、灶台磨损了、家具也不新了。租客拒绝后被告上法院,索赔维修费14万、房屋空置损失10多万、违约金5000元,加起来将近24万。结果法院真判了,但数字跟房东想的差得远。这事儿到底谁有理?今天咱们就来聊聊。
一、住了18年的家,退租时被要求恢复原样
18年前,张先生租了刘某的一套房子,随后一家人在里面扎了根,一住就是18年。说实话,这时间比很多业主自己住的都长,房子早就有了家的味道。前不久张先生买了新房决定退租,本想着跟房东好聚好散,毕竟18年的交情了。结果刘某来收房时脸色很难看,说房子当时装修和家具都是新的,现在被住成这样,退租可以,但必须恢复如初。张先生一听就懵了,住了18年的房子,墙面泛黄、地板有划痕、灶台有油渍,这都是正常使用痕迹,怎么可能恢复如初?双方谈崩,刘某直接把他告了,索赔维修费14万、房屋空置损失10多万、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5000元,加起来将近24万。
二、法院:正常损耗不用赔,故意破坏得掏钱
法庭上,张先生觉得自己冤——18年的房子,你不让我住也会老化,凭什么算我头上?房东刘某则坚持,交房时是新的,还回来就该是新的。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致使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自然老化、轻微磨损属于出租人应当承担的成本,不能算到租客头上。但另一方面,如果租客故意破坏、违规改造、不当使用造成损坏,该赔也得赔。问题是刘某拿不出证据证明墙体、灶台等损坏是张先生故意不当使用导致的。住了18年,你说哪道划痕是故意的、哪块磨损是正常的,根本掰不清楚。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张先生支付3万元修复费用,结合鉴定报告承担3万余元房屋空置损失,房东退还6600元保证金。两下一抵,张先生额外掏了6万左右,顺利退租。
三、住了18年还闹上法庭,这官司输赢都不体面
这事传开以后网友议论纷纷。有人说房东太贪,租客住了18年没断过租,该感恩才对,临了还把人告了,太不厚道。也有人说法院判得有道理,自然损耗和故意破坏是两码事,如果租客确实有不当使用痕迹,赔点钱也正常。其实从人情上讲,18年的合作关系,最后闹到对簿公堂,确实挺唏嘘的。但从法律上讲,房东主张权利是他的自由,租客该承担的责任也跑不掉。只是这18年的情分,最后折成了6万块钱,怎么看都有点不值当。
法律分析:
第一,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明确规定,承租人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8年正常居住产生的墙面老化、家具磨损、灶台油渍等属于合理损耗,出租人无权要求恢复原状。
第二,房东主张租客不当使用造成损害,需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墙体、灶台等损坏系张先生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因此14万维修费诉求未获支持。
第三,租客提前退租,构成违约的,需按合同约定承担空置损失和违约金。法院结合鉴定报告和实际情况,酌情支持部分空置损失,是合法合理的裁量。
写在最后
18年,够一个孩子从出生到成年,够一套房子从崭新到老旧。张先生把18年租金一分不少地付给了刘某,到头来却被要求还一套全新的房子,这本身就有点违背常理。可回过头来看,租客签合同那一刻就承诺了按约使用、到期返还,损耗可以不赔,但违约该认。法院判得不算重,但足够给所有租客和房东提个醒。
几点想说的:
第一,租房是交易,不是交情。别觉得住了十几年就跟房东是一家人了,合同上约定的权利义务,退租那一刻全得算清楚。住了18年,也得按规矩来。
第二,签租房合同时,对退租时的房屋状态、维修责任、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最好写清楚,别嘴上说“差不多就行”,到时候差一点都不行。
第三,自然损耗和人为损坏的边界确实模糊,但法官不是凭感觉判案,谁主张谁举证。房东想索赔就得拿证据,租客想免责也得有底气。
18年的缘分,最后落到6万块钱的判决上,说不上谁赢谁输。但至少说明一个道理:感情归感情,合同归合同,别混着来。
讨论话题:
1. 租客住了18年,房东要求“恢复如初”你觉得合不合理?
2. 正常损耗和故意损坏的边界在哪儿?怎么区分?
3. 如果你是法官,这6万块的赔偿你觉得判多了还是判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