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核心概况
本案为上海徐汇法院审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购房者全款购入新房,开发商因疫情及施工延误存在逾期交房行为。诉讼中,开发商以违约金标准过高、自身经营压力大为由,请求法院调低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标准。法院明确裁判规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开发商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开发商事前拟定违约条款、事后违约又请求调低违约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全额采纳购房者的违约金主张。
二、案件详细经过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入上海系争商品房,房屋总价款超2000万元。合同明确约定交房时间、逾期交房分层违约金标准:逾期60日内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按已付房款日万分之四计算违约金,同时约定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总房价款10%,该条款为开发商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
购房者已按合同约定全额付清购房款,完全履行己方合同义务。案涉项目施工期间受新冠疫情封控影响,存在阶段性停工情形,开发商两次发布通知顺延交房时间。最终案涉房屋实际交房时间远超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构成逾期交房违约。
交房后,双方就逾期交房违约金、购房附赠家电折价赔偿、房屋装修瑕疵修复等问题产生争议,协商未果,购房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家电折价款,并限期完成房屋装修瑕疵整改修复。
三、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开发商能否以违约金标准过高为由,请求法院调低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1、开发商抗辩:逾期交房主要系疫情不可抗力导致,且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二、日万分之四违约金标准过高,远超购房者实际损失,自身履约压力较大,请求法院将违约金标准调低至日万分之一,并酌情扣减逾期天数。
2、购房者主张:案涉违约条款由开发商单方拟定,属于格式合同条款,购房者无协商修改空间,开发商违约后无权自行否定条款效力、请求调低违约金,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
四、法院裁判观点与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形成明确、稳定的楼市裁判尺度,核心观点如下:
1、格式合同提供方无权事后主张违约金过高。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违约条款均由开发商预先拟定、反复使用,属于典型格式条款。开发商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充分的风险预判能力与合同制定话语权,在签约时可自主设定违约金标准、上限及免责条款,购房者处于弱势缔约地位。开发商事前拟定规则、事后违约又以标准过高为由请求调低违约金,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采信。
2、违约金兼具补偿与惩罚属性,调低主张无依据。违约金不仅用于填补守约方实际损失,亦具备约束违约方履约、惩戒违约行为的作用。本案中开发商逾期交房事实清晰,且未举证证明约定违约金显著超出合理损失范围,仅以自身经营压力、无额外损失为由申请调低,不符合违约金调整的法定情形。
3、依法合理扣减疫情免责天数,剩余违约期间全额依约赔付。法院结合疫情管控官方文件、工地停工证明,依法核定合理疫情免责天数,扣除法定不可抗力免责期间后,剩余逾期交房天数依法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全额计算违约金,不做任何调低、扣减。
最终判决结果:
1、开发商向购房者全额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53673.62元,对开发商调低违约金的请求全部不予支持;
2、开发商支付购房附赠洗衣机、干衣机折价款60000元;
3、开发商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完成案涉房屋全部剩余装修瑕疵的整改修复工作。
五、法律依据与法官深度解读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开发商作为格式合同拟定主体,理应恪守自身制定的合同条款,不得因自身违约而否定条款效力。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违约金调整规则,适用前提为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且司法调整秉持审慎原则。对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格式合同,法院对其调低违约金的申请审查标准更为严格,杜绝开发商利用优势地位“权责不对等”,即拟定严苛购房义务、宽松自身违约责任。
3、司法统一裁判逻辑:开发商制定的格式违约条款,有利己方的免责、限责条款购房者难以适用,不利己方的违约赔付条款开发商事后无权反悔调低,以此平衡商品房买卖双方不平等的缔约地位,保护普通购房者合法权益。
六、楼市购房避坑实战要点
1、牢记核心维权规则:开发商拟定的违约金条款,违约后无权调低
商品房预售合同均为开发商制式格式合同,所有违约赔付标准、上限、免责条款均由开发商提前制定。一旦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违约,其事后以“违约金过高”为由申请法院调低的,上海法院普遍不予支持,购房者可直接依据合同约定标准主张全额违约金。
2、区分不可抗力,拒绝开发商随意乱扣免责天数
疫情、停工等不可抗力免责,必须以政府官方管控文件、住建部门停工证明为依据,开发商单方出具的情况说明、内部通知不能作为免责依据。法院仅认可有据可查的法定停工天数,其余逾期时间均需正常计算违约金。
3、留存全套履约证据,全额主张违约赔偿
购房全程留存付款凭证、预售合同、交房通知、房屋验收单、聊天记录、开发商延期公告等证据。遭遇开发商逾期交房、瑕疵交付、拒不兑现购房福利等情形时,可依法主张违约金、实物折价赔偿及整改修复责任,法院将优先保护弱势购房者权益。
4、识破开发商常规诉讼套路
开发商涉诉后普遍会以“疫情免责、违约金过高、购房者无实际损失”为由抗辩、申请调低赔付标准。购房者无需妥协,依据上海司法裁判惯例,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调低违约金主张,大概率会被法院全额驳回。
本文作者是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王俊伟律师,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另可参考《商品房陷阱:九大买卖纠纷热点与反击策略》一书。专注于各类房产案件的诉讼、执行和处置,尤其擅长代理小业主起诉开发商这一群体性诉讼“蚂蚁斗大象”律师团队。房法网:一个专做房地产案件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