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依据《仲裁法》规定,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只有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时,当事人针对该纠纷,既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心传媒|撰稿:张子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