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云新闻讯:“LV诉讼被法院驳回”相关话题持续在网络发酵,引发大量网友讨论。8月21日,有媒体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核实获悉,相关传言不实,该商标行政纠纷案件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尚未作出一审裁判。
据了解,本次事件源于广东汕头经营者黄民耀注册的一枚四瓣花图形商标。LV认为该图案与其经典老花中的四叶花卉元素近似,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商标无效。国知局审理后裁定,涉案纹样原型源自我国传统柿蒂纹、宝相花,属于公共文化资源,两款商标细节差异明显,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维持商标有效。LV不服裁定,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黄民耀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公告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7月16日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涉LV的商标行政纠纷。
随着该案件的传出,不少网友展开热烈讨论。有人认为传统纹样应当全民共用,品牌无权垄断;也有人提出,应当充分尊重知名品牌多年积累形成的知识产权。
针对各种争议之声,津云新闻记者采访了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英魁,他对此进行了解读,他认为,当商标标识本身来源于公有领域的传统纹样时,驰名商标权利人不能借跨类保护之名,将公有文化资源私有化。对驰名商标保护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公共利益。
在商标授权确权实践中,单纯以公有传统纹样为基础进行的自主设计,只要与在先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混淆,应当获准注册并受法律保护;而直接复制、摹仿他人已形成强识别性的完整组合商标,则可能落入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两者边界,正是本案划清的核心。
针对本案,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鹏认为:“就本次事件来看,很难让消费者产生对两者商标混淆的误判,因为,去购买高端商品的消费者,通常不会仅依据图案相似就错误判断商品,所以我认为,本案构成商标侵权的概率不大。同时,我们中国出土文物中有很多图案,应用到我们日常商标中很常见,很多类似图案咱们不叫‘大牌色’,而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常使用的颜色。”
(津云新闻记者 张赫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