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创板八条”实施一年后,科创板迎来新一轮改革。
设置科创板科创成长层的同时,科创板推出了6项改革举措,包括:扩大第五套标准适用范围;对于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企业,试点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等;支持在审未盈利科技企业面向老股东开展增资扩股等活动;完善科创板公司再融资制度和战略投资者认定标准;增加科创板投资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等。
“‘1+6’ 的新政策,可以更加精准地服务于有技术重大突破、持续研发投入和商业前景广阔的优质科创企业。新政策让我们充分感受到了国家对科技型企业的重视和支持力度,也让科技型上市公司看到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机会。”影石创新董事长刘靖康说。
兴业证券全球首席策略分析师张忆东认为,这些举措有利于提升科创板乃至A股市场的活力和吸引力,有助于推进中国股市的专业性、科学性、高质量发展,有助于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于科技创新。
据第一财经了解,此次改革将继续严把发行上市入口关,做好IPO逆周期调节,不会出现大规模扩容。
扩大第五套标准适用范围
暂停近两年后,证监会重启未盈利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标准上市,并扩大适用范围,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创立之初,科创板便推出了“市值+研发”的第五套上市标准,迈出境内资本市场允许无收入、未盈利企业发行上市第一步。
目前科创板第五套标准已上市的20家企业,均属于生物医药行业。但自2023年6月20日智翔金泰(688443.SH)上市后,近两年都没有企业采用第五套标准登陆科创板。
随着科创板新一轮改革出炉,上述现象将迎来转机。6月18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下称《科创板意见》)明确,支持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更多前沿科技领域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
有机构人士说,这些领域均属于国家产业政策明确鼓励和支持的范围。商业航天、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新质生产力企业存在前期投入大、周期长、未来发展潜力大等特点,市场对相关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标准上市融资需求较大。
他以商业航天举例称,商业火箭行业前期研发周期长,直到商业发射阶段才能获取批量订单并形成规模收入。但另一方面,我国目前航天运力缺口巨大,火箭企业一旦与客户形成稳定合作关系,其后续增长预期较为稳定,有市场机构预计,2027年我国火箭行业市场规模将达到数百亿元。
第一财经获悉,下一步,证监会和交易所将借鉴当前生物医药行业适用第五套标准的做法,结合人工智能、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领域产业特点,成熟一个推出一个。
试点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
如何精准识别和判断科技型企业的科创属性和商业前景,始终是个难题。为了解决这个难题,科创板将试点引入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
从事前沿领域研发创新的未盈利企业,往往具有研发投入大、成果转化应用周期长、研发和商业化风险高的特征,可能在较长时间内处于亏损状态,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具有不确定性,但一旦成功有可能爆发式甚至指数级增长,投资风险与投资价值较难判断。
“市场化机制在优质科技型企业识别筛选方面有独特优势。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是资本市场重要参与主体,往往具有较为丰富的投资经验,对于企业的科创属性和未来发展潜力具有一定专业判断能力。”上交所相关负责人称。
他同时称,通过参考专业机构对前沿科技的研究、专业判断和“真金白银”的投入,帮助投资者更好判断企业科创属性和商业前景,引导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上交所正在研究制订相关业务规则并将适时发布实施。
根据上交所制定相关规则思路,明确适用要求,发行人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申请发行上市的,鼓励自主认定、自愿披露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的信息。并对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从投资经验、合规运作、独立性等方面提出要求。
发行人披露的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信息,将作为上交所审核中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市场认可度和成长性要求的参考因素,但不作为发行上市硬性条件。发行人未认定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不影响其适用第五套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
同时,上交所也将通过明确合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夯实中介核查责任、强化违规监管等,多措并举落实《科创板意见》关于加强监管和建立“黑名单”制度要求。
“科创板已上市企业中约有九成在上市前获得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在科创板试点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制度已经具备较好基础,同时,将试点范围限于第五套上市标准企业,且仅作为审核参考,而非上市条件,也体现了稳起步实施、小切口探索的改革思路。”上述机构人士分析称。
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
在近年来的审核实践中,不少科技型企业提出,希望能够进一步完善发行上市审核机制,便利企业在正式申报前做好业务技术、上市计划等敏感信息的管理,减少发行上市阶段的“曝光”时间,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在此背景下,上交所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在科创板面向优质科技型企业,试点IPO预先审阅机制。境外成熟资本市场有“秘密递交”等类似机制。
6月18日,上交所新制订的《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作了更为具体的安排,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发行人因过早披露业务技术信息、上市计划,可能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确有必要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预先审阅其发行上市申请。
在审阅流程上,发行人参照正式申报的要求提交预先审阅申请文件,上交所参照正式审核程序开展审阅工作,向发行人和保荐人反馈审阅意见。作为发行人正式申报前,上交所参照审核要求对其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把关的一种服务,预先审阅不是企业申请发行上市的必经程序,不替代正式申报后的审核,上交所的审阅意见也不构成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板块定位、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预先确认。
发行人可以结合上交所的审阅意见,自行决定是否正式申报。“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无论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是否经过预先审阅,正式申报后上交所都将严格遵循现有规则、程序和时限要求开展审核工作,不会降低发行上市审核标准。”上述上交所相关负责人称。
预先审阅期间,相关申请文件、预先审阅的过程、结果等不对外公开;正式申报IPO后,发行人不仅要依法依规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还要将预先审阅阶段的问询和回复一并对外披露,接受市场监督。
据第一财经了解,证监会及交易所也将多措并举保障审核质量和投资者知情权。一方面,发行上市审核标准不降低。无论企业是否经过预先审阅,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后,上交所都将严格遵循现有规则、程序和时限要求开展审核工作。另一方面,信息披露义务不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