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1月7日电 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梅花生物或公司)控股股东孟庆山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据梅花生物7日晚公告,当日,公司接控股股东孟庆山书面通知,其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庆山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以已缴纳的行政处罚罚款折抵)。
公告称,孟庆山自2017年1月退休后已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仅作为股东在股东大会层面行使股东权利,上述事项仅涉及孟庆山个人,与公司无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公司的法人治理及生产经营构成影响。
回溯公告显示,2025年3月17日,公司接控股股东孟庆山书面通知获悉,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3号认定的事由,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孟庆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修正)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对其提起公诉并采取取保候审。
此前,2017年5月25日,公司获悉控股股东孟庆山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2020年11月8日公告披露,收到孟庆山转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93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8号)。孟庆山、杨慧兴为避免信托亏损以及承担担保责任,利用信息发布的优势地位,通过操控信息发布节奏,以及控制梅花生物股东胡某某增持“梅花生物”股票,操纵股价。以2015年7月8日为基准日,计算违法所得。九智9号信托违法所得额196107712.83元,胡某某证券账户实际亏损139518937.99元。孟庆山、杨慧兴的违法所得为56588774.84元。
证监会指出,孟庆山、杨慧兴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115号)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没收孟庆山、杨慧兴违法所得56588774.84元,其中没收孟庆山违法所得30598774.84元,处以罚款91796324.52元,并采取十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据公司2025年三季报,截至2025年9月30日,孟庆山持有公司854103033股份,持股比例30.46%。
公开资料显示,梅花生物主营业务是氨基酸的规模化生产。公司的主要产品是动物营养氨基酸类产品、食品味觉性状优化产品、人类医用氨基酸类、石油级黄原胶、生物有机肥等。二级市场上,梅花生物7日收报11.52元,跌幅0.26%,公司最新市值323亿元。(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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