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Yukiko Noritake
最近「社保」有个新情况,讨论特别火。
打工人,不允许自愿放弃社保了。
起因是——
最高法八月初发布了一些新的司法解释,事关劳资纠纷。从9月1日开始施行。
其中第19条争议最大。
大意是——
9月起,企业必须给员工上社保;双方如果约定了不上社保 ,这种约定无效。
这吓到了不少人。
有打工人说——
“公司下个月强制上社保了,要降1500底薪,不交可以吗?”
也有些小老板在抱怨——
“我是一个养发馆老板,生意差到几乎每个月都在赔钱。
但又不能跑路、不能关门。如果要强制我给员工交社保,我只能变相降薪去交了。”
当然,也有人说——
“企业本来就应该给打工人交社保啊,这还用讨论?交不起就关门吧”
一时间七嘴八舌,讨论得很热烈。
一
每个人立场不一样,看法不一样,很正常。
没必要苛求人人穿一条裤子。
我比较了以前的法条,还有最新的解释,感觉不是官方态度大转弯了。
而是在打补丁,让法条更严谨。
有一个社会怪现象:
像瑞幸,星巴克...等等很多企业招店员时,有一个强硬要求:
店员必须在别的地方有交社保。
以前很多人不明白,它们为啥要有这种古怪、晦涩的要求?
兼个职而已、为啥限制必须有社保?
好家伙,原来早就摸得门清了。
这是让自己从浑水中抽身,避免惹上官司。
按最高法解释: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比如,双方说好了——
公司不给交社保,给打工人多加200块薪水。
这种现象特别普遍。
也没人细究。
但,现在最高法特意强调——这种约定无效。
哪怕劳动者最初答应了,也可以反悔,再申请让公司补缴社保。
当然,注意一个细节!
员工也有可能遭到“背刺”。
公司在补完社保后,也可以申请,让员工返还多发的200块。
同时!
社保是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
我找到的一些判例显示——
公司补缴后,员工也要把本该由自己缴纳的钱、返还给公司。
比如北京,按最低基数6821元给打工人补交社保。
如果启动补缴——
企业要补1820块钱/月,打工人每个月也要补718块钱/月。不算滞纳金,不考虑基数变化
网上有一种言论:
最高法的这个解释,可能会导致打工人批量起诉不给上社保的企业。
也不一定?
可能,打工人也并不想“伤敌一千,自损八百”
回到开头——
的确有一些打工人自己是不想交社保的。
宁愿折现,到手的钞票多一些。
但,人也是会变的。
随着年龄的增长,有人到了四、五十岁后,可能会意识到:
手停口停是不行的,终有干不动的一天。
还是得有丰厚的退休金才行。
这时,或许会考虑:
起诉原单位,来找到一条路子,补充自己的社保?
二
还有一个细节,容易忽略。
很多人会因为公司不正规,不给交社保愤而辞职。
辞了也就辞了,没下文了。
最高法这次特意强调——
因为公司不给交社保辞职,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最高法解释: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补偿多少呢?
我查了下劳动合同法:
工作每满一年,补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算;不满6个月,就支付半个月工资补偿。
。。。
这个法条其实以前也有,这回又重新强调了。
鼓励打工人维权。
最高法的新解释,没有特别偏离原来的社保法规。
如果有什么特别、新鲜之处,就是:
“ 更细化,更天罗地网了 ”
比如打工人小美和老板约定了——
“咱不交社保了,到手多发200块”
这时社保跳出来——
“你们有没有搞错?你俩算盘打成这样了,我怎么办?我还要创收,你们这种约定无效。”
打工人需要社保,社保也需要打工人。
PS.
网友总结了,社保趋严,未来可能有一种明显变化:
零工经济流行。
“招一个人,剩下的换成兼职,但一天别超过4小时。”
有可能性。
因为按国家规定,平均一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一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就算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这种情形下,企业无需替员工交社保。
省钱省事啊
其实零工经济,也不是现在才火的,已经火了很多年。
只是这几年,越来越多人加入零工大军了...
各有各道、各有各的应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