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社、中国人民银行微信
为支持信用受损但积极还款的个人高效便捷重塑信用,1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
根据相关安排, 政策适用对象限定于个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展示的信贷逾期信息;适用时间区间要求逾期信息产生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适用金额为单笔逾期金额不超过1万元;适用前提是个人在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符合上述条件的逾期信息,将不会在个人信用报告中予以展示。
政策原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有关安排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征信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后续影响,支持信用受损但积极还款的个人高效便捷重塑信用,助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实施一次性信用修复政策。现就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对于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个人逾期信息,个人于2026年3月31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不予展示。其中:
(一)个人于2025年11月30日(含)前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自2026年1月1日起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
(二)个人于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之间足额偿还逾期债务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次月月底前不予展示相关逾期信息。
二、实施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负责组织对符合条件的逾期信息统一进行技术处理,无需个人申请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同配合,有序贯彻落实。征信中心要细化落实举措、做好系统调整,统筹组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妥善开展相关工作。对于信息主体提出的处理申请,征信中心协同接入机构建立应答处理机制,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及时予以调整,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
(三)规范业务开展,合理使用信息。接入机构要严格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规范征信业务开展,准确、及时、完整报送个人信贷信息,充分保障个人征信合法权益。接入机构应不断提升自身信贷风控能力,正确解读、自主参考、合理使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的信用信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满足公众合理融资需求。
四、其他事项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第十四项不再适用。
(二)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个人信息主体可以在每年两次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免费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基础上,额外免费查询本人信用报告两次。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组织辖区内接入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