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最近,有企业以2%的岗位名额向刑满释放人员(以下简称“刑释人员”)敞开大门。这一举动引发的争议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社会对刑释群体的复杂态度:既有对包容的期待,也有对风险的担忧。
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数十万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但再就业率不足40%,近三成人因“前科标签”被直接拒之门外。他们之中,有人因求职碰壁重陷困境,有人因社会排斥再次越轨,这不仅是个体命运的悲歌,更是社会人力资源的浪费与安全隐患的累积。
澎湃新闻推出系列报道,聚焦刑释人员就业现状,剖析政策执行堵点与法律救济短板,探讨帮扶路径,从企业社会责任、安置帮教机制到社会观念革新,寻找破局之道。本期为第二篇。
对胖东来招聘刑释人员一事,舆论争议不止。支持者赞其有社会责任担当,质疑者则担忧应聘者有再犯罪风险。
从法律层面看,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多重因素导致刑释人员就业歧视无处不在。专家指出,我国《刑法》确立的前科报告制度,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背景下,被一些用人单位简化为“一票否决”工具。同时,公众对刑释人员“再犯风险”的过度想象、媒体对极端个案的放大报道,也加剧了社会层面的排斥。
受访专家认为,减少对刑释人员的就业歧视与缓解社会公众担忧并非相互矛盾,而是可以相互促进、实现平衡的。关键在于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和社会环境。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精细管理能否对冲公众的安全顾虑?
8月10日深夜,胖东来创始人于东来在社交平台发布关于招聘“刑释人员”的说明。其表示,那些曾经犯法的人,其实在接受刑罚之后,已经是平等的合法公民。我们应该帮助他们拥有再次融入社会、具备相应的美好生活的能力。
8月17日,胖东来发布正式招聘公告,明确刑满释放人员岗位仅限河南地区人员投递,需通过文化答题、面试等环节,并认同企业“自由与爱”的文化理念。刑释人员拟招聘20人,接收简历30份,要求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男女不限,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刑期十年以下(含十年)。具体招聘的岗位分为营业员、收银员、烘焙师、厨师、客服、后勤6个大类。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唐冬燕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在当前社会对前科人员仍存在结构性歧视的背景下,该企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包容,背后是愿意承担风险的勇气,彰显了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担当。“这一用工实践如果顺利实施,将有望打造成为前科人员成功就业的成功案例,对社会观念的转变有积极的示范作用。”唐冬燕说。
“用精细管理对冲公众的安全顾虑。”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陈俊秀对澎湃新闻表示,该企业并未“一刀切”地放宽标准,而是配套了犯罪类型过滤、服刑表现评估、岗位风险分级等过滤机制。同时,在犯罪类型上排除暴力、性侵等恶性犯罪。
陈俊秀认为,在“刑罚惩罚之后如何安置”这一社会难题上,这家公司用2%的岗位探索一条更具温度和韧性的社会治理路径,把企业社会责任转化为可持续商业模式的示范。
刑释人员就业权法理:平等就业,特定职业受限制
刑释人员是否和普通民众一样享有同样的就业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该规定为刑释人员平等享有就业权提供宪法支撑。刑满释放即恢复完整公民身份,不得因曾经服刑而剥夺。
其次,我国《劳动法》第三条为刑释人员享有平等就业权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亦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尽管该条款未明文列举“犯罪前科”情形,但其中“等”字的开放性表述,为禁止前科歧视提供了法律解释空间。同时,我国《监狱法》第三十八条再次确认,“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因而其就业权应受平等保护。
哪些职业对刑释人员是有明确限制的呢?唐冬燕说,针对刑释人员的职业禁止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大量存在。这种职业禁止分为两类:一类适用于所有犯罪,即只要受过刑事处罚,终生不得从事某些职业,如公务员、法官、检察官、教师等。另一类适用于特定犯罪,禁止刑释人员从事与违法犯罪行为性质相关的职业。
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食品安全法》禁止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此外,根据《刑法》第37条之一,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
“根据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限制类的工作岗位主要集中于特殊行业,如司法行业、金融行业、教育行业、公务人员等。”北京天斗律师事务所主任梁宏刚对澎湃新闻表示。
梁宏刚指出,上述行业或职位对于任职人员具有较高要求,故从法律层面采取了严格限制措施,但大多仅限于“故意犯罪”类型的人员,而过失犯罪的人员则没有限制。
前科报告制度、“再犯风险”的过度想象,多重因素让歧视无处不在
“实践中,许多企业设置‘无犯罪记录’招聘门槛,致使用工需求大、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的外卖、快递等行业,本可成为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不错选择,事实上将其拒之门外。”唐冬燕直言。
她认为,能否限制刑释人员从事特定职业,应视具体职业的内在需要以及刑罚本身目的来考量。禁止性侵罪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禁止暴力犯罪人员从事安保行业、禁止危险驾驶者担任网约车驾驶员,有其必要性、合理性。然而,若应聘者的前科与拟从事职业的性质无实质关联,例如因非法采矿获刑者应聘超市收银员岗位时,用人单位仅因其犯罪记录拒绝录用,则可能构成不合理的就业歧视。
陈俊秀也直言,实践中,刑释人员面临就业市场排斥、社会关系断裂、自我认同危机等境遇。而刑释人员面临的就业困境并非单一因素导致,而是源于多重因素交织的结果。
我国《刑法》第一百条确立了刑释人员的前科报告义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该制度立法初衷在于兼顾用人单位知情权与社会公共安全。
陈俊秀表示,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背景下,上述制度被简化为“一票否决”的筛选工具。司法解释虽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设定了封存制度,但成年刑释人员的前科信息长期存在于公安、司法、人社等多部门数据库,缺乏“可撤销或可封存”的梯度设计,导致“一次犯罪、终身标签”的现象出现。前科报告制度与信用体系、行业准入清单相互嵌套,进一步压缩了刑释人员的职业选择空间。例如,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灵活就业岗位均需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无形中剥夺了其参与数字经济形态职业的机会。
“在社会层面,犯罪污名化与社会关系断裂阻碍刑释人员就业权的实现。”陈俊秀说,公众对刑释人员的排斥,源于对“再犯风险”的过度想象与媒体对极端个案的放大报道。基于犯罪标签理念,犯罪被等同于“道德劣迹”,刑释人员被视为“潜在危险源”,其改过自新的可能性被系统性忽视。同时,在服刑改造期间,原有社会关系(亲友、同事、行业网络)逐渐瓦解,出狱后难以重建社会信任纽带,社会公众对其品德的持续担忧导致排斥与孤立现象普遍存在。
预防再犯罪,就业是最好的社会矫正手段
2019年11月26日,西安,20余家企业走进陕西省女监,为300余名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在一企业招聘摊位前围满了前来咨询的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视觉中国 资料图
唐冬燕认为,对刑释人员不应进行就业歧视。罪犯经过服刑,已经受到应有惩罚、完成教育矫正。对刑释人员的就业歧视,违背刑法的罪刑均衡原则,也有违人权保障理念。
梁宏刚则认为,帮助刑释人员就业有助于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罪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每个人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提供就业支持是对人性的尊重。为刑释人员提供就业帮助是必要的,但需在法律框架内,平衡各方利益,确保社会安全和公平。
“就社会治理而言,就业是最好的社会矫正手段。”陈俊秀说,现代刑罚理论强调“矫正—复归”而非“永久隔离”。若刑释人员因歧视无法获得体面劳动,刑罚的改造目的即宣告失败,甚至可能反向刺激再犯。刑释人员应获得社会援助,以避免其因经济压力而再度犯罪。刑释人员已承担罪责,其就业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应受平等保护。
他认为,帮扶刑释人员并非“特殊优待”,而是通过“差别化措施”弥补其因刑罚经历造成的机会不平等,实现从“法律地位的平等”到“社会机会的平等”。就业歧视不仅加深其社会疏离感,更可能强化对社会的不满甚至诱发报复行为。通过职业重建可恢复刑释人员的社会联结,刑释人员的就业率与其重新犯罪率呈显著负相关关系,即就业率越低,再犯罪率越高。因此,有效预防刑释人员再犯罪的关键在于为刑释人员就业提供帮助。
如何做才能让社会减少对刑释人员的就业歧视?唐冬燕说,第一,应在《就业促进法》中明确禁止对刑释人员的就业歧视,并通过配套规章制度细化刑释人员就业权利,完善法律保障。第二,规范前科报告制度适用范围,公民仅有义务报告与录用条件、工作内容直接相关的罪行,在未来逐步取消前科报告、封存轻罪记录。第三,认真落实已有的安置帮教政策,重视对服刑人员的职业技术教育和就业指导培训,加强监狱改造和社区、安置帮教部门安置帮扶工作的衔接。
她还认为,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加入促进刑释人员平等就业事业。例如,《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支持和委托社会帮教组织开展帮教服务,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矫人员提供专业帮教服务。此外,可以通过发布反歧视诉讼指导案例,明确裁判规则,促进平等就业权的司法保护。
陈俊秀说,破解刑释人员就业困境,当前亟须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全程衔接、精准施策”的社会协同机制,以实现社会安全与个体尊严的共治共赢。现阶段有必要通过制度松绑打破“永久标签”,以社会接纳消解“污名化”,从而助力刑释人员就业权的实现。建立犯罪梯度信息查询机制,允许企业查询适配岗位的有限记录。另一方面,通过技术赋能重建社会信任,如构建司法、人社部门联动的技能认证平台,记录服刑期间获得的职业技能、心理评估结果,增强企业用人信心,进而营造社会包容的就业氛围。
“只有多方资源形成合力,才能共同构建刑释人员平等就业的支持体系。”唐冬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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