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非营利还是营利的民办学校,其资产都不得卷入债务纠纷,更不能因此影响学校正常办学。
▲网络评论区流传出该校内部信。图/读特新闻截图
文| 刘辰
8月24日,一则“大连科技学院全员停发工资,开学面临停摆”的消息上了热搜,引发了社会关注。
据读特新闻报道,近日,网传一封落款为“大连科技学院工会委员会”的《致全体教职员工一封信》提到,学校各类相关账户被当地法院冻结,致使7月工资未能如期发放。学校工会将为全体教职员工发放临时困难补贴和慰问补贴。
对此,该校院办工作人员证实网传内部信属实,但表示,“现在学校已经在解决这个问题了,政府不可能让学校停止运行,我们老师马上都上班了”。
大连科技学院是一所民办本科院校。因举办人的债务纠纷导致民办院校账号被冻结的事情,并非首次发生。2024年,河北美术学院也曾遭遇类似困境,在引发舆论关注后,其账户才被解封。
这类事件一再发生,表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相关精神尚未切实落地。2016年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资产属于社会资产,举办者没有股份、不分红,所有学费收入必须用于办学,办学结余也必须投入办学。
而营利性民办学校,虽然举办者占有股份、可以分配办学结余,但学校在存续期间,所有资产只能由学校使用和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也就是说,不论非营利还是营利的民办学校,其资产都不得卷入债务纠纷,更不能因此影响学校正常办学。
为防止民办学校举办者违规使用资金,2020年8月印发的《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还强调,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
显然,民办学校账户被冻结,可能存在两方面问题。其一,举办人涉嫌用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这一违法行为将办学置于风险之中,一旦举办人陷入债务纠纷,学校的账户、资产就可能被冻结、查封用于清偿债务。
据报道,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大连科技学院共有2条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金额超2.3亿元;共有35条历史被执行人信息,被执行总金额超35亿元。大连科技学院背后的企业,大连阳光世纪教育同样官司缠身,而学校副董事长、常务副校长高小涵,是大连科技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大连阳光世纪教育法定代表人。目前,高小涵共有22条被限制高消费的记录,案件多集中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债权转让纠纷、典当纠纷等。
其二,金融机构等债务相关方对这一抵押、担保的认定,也已涉嫌违法。这一认定,是把民办学校资产作为债务人的资产,这也是导致学校账户被冻结的前因。法院依据相关债务协议或贷款协议,作出冻结处理,无疑是要求债务人履约。
而按照法律规定,非营利民办学校的资产,根本与债务人无关,债务人也没有处置权利;营利性民办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也并不是债务人的资产,只有终止办学后,债务人才能处理。
这一复杂现实也表明,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经实施,但一些社会组织、机构,可能还没有搞清楚何为非营利性、营利性民办学校,至今仍然错误认为民办学校的举办人就是“老板”,学校资产是“老板”的,因此才会接受“老板”用学校资产进行抵押、担保。这实质是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具法律效力。
清楚认识到这一点,对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资金使用,极为关键。一方面,这可以牢固民办学校的举办人不是“老板”的法律意识,任何民办学校的教学资产都不能用于担保、抵押。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民办学校举办人规范办学。
当前存在的另一种情形是,部分民办学校举办人,用学校资产去抵押,还不起钱也不担心。因为,如果冻结学校账户,就会影响到教师工资发放、正常教学,这是地方政府与社会都无法承受的。
而从法律层面明确学校资产不能抵押,就可以建立起学校资产与举办人债务纠纷的防火墙,也可防止举办人用民办学校资产进行贷款、融资操作,最大限度避免学校正常办学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