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舒隆焕
今年1月6日,甘肃“瓜农刺死城管”案一审宣判,兰州中院判决瓜农王爱武、王爱文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4年9个月。他们不服判决,提出上诉。5月15日,甘肃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极目新闻记者获取的终审裁定书显示,上诉方主张,王爱武、王爱文是正当防卫。其中,王爱武系防卫过当,原判量刑过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过重;王爱文没有直接实施杀人行为,和王爱武不构成故意杀人共犯,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王爱武、王爱文的上诉主张和辩护人意见,甘肃高院对王爱武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王爱武和王爱文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是否适当和民事部分判赔是否适当进行了综合评判。该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爱武、王爱文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判赔适当。因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定书显示,二人于2018年7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其中,王爱文于2023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5月8日被监视居住;王爱武于2026年1月18日羁押期满并被监视居住。
5月16日,哥哥王爱文对记者称,自己当前不便外出务工,只能在家中帮父亲种西瓜,维持生计。这批西瓜几个月后就可上市售卖。今年1月18日,弟弟王爱武羁押到期后被转到了当地的精神病院治疗。至于是否通过申请再审等法定途径继续维权,他说:“与家人协商后我再决定。”
王爱文老家的瓜地(受访者 供图)
极目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7月17日,来自甘肃靖远县的王军宏、王爱武、王爱文父子三人,在兰州路边售卖西瓜时,兰州城关区城管执法局雁滩中队副队长李某文等人欲收缴他们卖瓜用的秤,双方发生争执。次日,李某文在得知王家父子三人正在城关区某村附近卖瓜后,带领十余名城管队员赶到,双方再次发生冲突。
冲突期间,王爱武持铁锤追打城管队员,捅刺对方十余刀,造成1名城管队员死亡、2人重伤二级。王家兄弟被公安机关当场控制。之后二人被警方刑拘。2019年8月,兰州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家兄弟提起公诉。
2023年3月,因王爱武患有精神分裂症,处于发病期、无受审能力,兰州中院作出刑事裁定,对王爱武中止审理。同年4月,该案一审开庭审理,因王爱武处于发病期,经鉴定不能出庭受审,兰州中院开庭审理了王爱文的刑事部分。同年11月,兰州中院开庭审理了王爱武的刑事部分及全案的附带民事诉讼,王爱武因患有精神分裂症,缺乏受审能力,缺席庭审。
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城管李某文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执法,王家兄弟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王爱武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辩方提出案发当天城管进村的目的不是执行公务,而是打击报复瓜农,且城管先动手,王家兄弟均属正当防卫,不构成共同犯罪。
一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害方系蓄意报复。冲突过程中,王爱武持刀连续捅刺已经失去反抗能力的被害人,王爱文又持木板抡砸其背部,二人行为均不构成正当防卫,对相关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辩方提出“案发前一日是城管先动手”的说法,一审法院表示,王家兄弟不配合执法,王爱武打人的事实,有现场视频、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明,但无证据证明城管队员对其进行殴打。对于辩方提出王爱武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书显示,在共同犯罪中,王爱武系主犯,王爱文系从犯。案发前一日,王爱武、王爱文违章经营且不配合行政执法,还动手打人,后又没有按照公安机关要求依法处理纠纷,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责任。案发当日,被害方部分人员言行失当,进一步激化矛盾,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同时考虑王爱武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王爱文系从犯,对二人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王爱武、王爱文因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4年9个月。
判决书指出,王爱武、王爱文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被害方具有明显过错,自行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两名被告人分别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剩余部分的80%、20%。
该案受害人家属曾共向法院诉请瓜农父子三人230多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一审判决显示,法院支持了被害人26.5万余元的民事赔偿,驳回了其他民事诉讼请求。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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