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北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赵飞全在一起个体工商户买卖国家机关印章案中,通过精准论证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成功为当事人争取降档处罚。
赵飞全律师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12月出生,系个体工商户。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期间,王某在经营个体建材生意过程中,多次遇到客户要求提供盖有“XX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印章的质量合格证明,否则不予结算货款。王某因无法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该证明,又不愿失去客户,遂通过网络联系到非法制假人员,花费1500元购买了1枚伪造的“XX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印章,随后多次使用该伪造印章在自己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上盖章用于与客户结算货款,累计结算货款金额达8万余元。2024年4月,某客户发现印章差异后举报。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立案侦查。王某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委托北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第一时间会见王某,全面查阅卷宗材料,结合最新司法实践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赵飞全律师提出核心辩护意见:其一,王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的目的是为了结算合法货款,并非用于诈骗、非法牟利等恶性违法犯罪活动,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其二,王某购买的伪造印章仅1枚,使用次数有限,未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国家机关公信力严重受损等严重危害后果,犯罪情节不属于“情节严重”;其三,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其四,王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有明显悔罪表现。赵飞全律师调取了王某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出具的表现证明、货款结算凭证等相关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官充分沟通,在审判阶段围绕辩护要点展开充分辩论。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1枚,使用次数有限,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不属于“情节严重”;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北京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论证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降档处罚。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公文、证件、印章的数量、重要程度、具体用途、危害后果、违法所得及被告人前科情况等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