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经记者 孙汝祥 夏欣 北京报道
江苏阳光(已退市)2026年1月14日公告,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公司被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陆宇,总经理、董事高青化,财务总监潘新雷,董事会秘书杨之豪,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3年4月27日,江苏阳光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土地使用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予以公告。根据该议案,江苏阳光拟向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购买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交易总额17044.2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07%。该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3年5月18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并予公告。当日,江苏阳光与阳光集团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江苏阳光在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全部转让价款17044.23万元,在江苏阳光支付全部款项后180日内阳光集团配合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
2023年5月18日,江苏阳光向阳光集团支付1.3亿元转让款;5月22日,江苏阳光分两笔向阳光集团支付1300万元、2700万元;合计共支付1.7亿元转让款。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阳光集团未配合江苏阳光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也未归还1.7亿元转让款。截至2025年6月30日,阳光集团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
江苏证监局认为,前述关联交易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相关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未及时办理及阳光集团未及时归还转让款(同时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前述重大事件的进展,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024年7月10日,江苏阳光因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被摘牌终止上市。
(编辑:罗辑 审核:夏欣 校对: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