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背后有高人指点
来源 | 深交所官网
5月23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交所指出,2023年5月8日,受理了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项目保荐人原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因国泰君安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为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查明,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深交所提到,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在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未对发行人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予以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未充分核查发行人研发费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未充分关注发行人收入确认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流向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金流水核查不到位;未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
深交所表示,内部控制健全有效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条件,发行人未披露其在报告期内进行理账且理账前后财务数据差异较大,会计基础薄弱、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交易所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审核判断。国泰海通、贾超、陈金科作为项目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和深交所审核问询的要求充分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决定对贾超、陈金科给予六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间,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同时,深交所对国泰海通证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在此之前,深交所2023年5月8日受理中鼎恒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2024年2月27日,中鼎恒盛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2024年3月4日,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同日发布的《关于对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显示,证监会在对 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了四大问题:
1、 未披露影响财务信息可靠性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
2、 未充分披露研发费用内部控制不规范的情形;
3、 未充分披露收入确认存在的不规范情形;
4、 未完整披露对赌协议的特殊权利条款。
最终,深交所作出处分决定:
1、对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分。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6年5月22日期间,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2、对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罗克钦,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杨瑞杰,财务总监施洋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现时受到处分的还有负责此次IPO申请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
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莲、崔芳林、陈凯给予六个月内不接受其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处分。在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间,不接受陈莲、崔芳林、陈凯签字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二、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唐申秋、侯为满、孙睿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