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找你借银行卡,并声称转一下就给好处费,你会答应吗?这种“举手之劳”看似可以轻松获利,实则已触犯刑法。8月18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出借银行卡收取电信诈骗资金被判刑的案件。
张某是一名拥有硕士学历的毕业生。2025年3月某日,张某在明知资金来源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借用他人银行卡用于收取受害人王某遭遇电信诈骗转入的2万元,并按照同案人(另案处理)指示,前往银行ATM机进行取现。随后,张某以现金加微信转账方式将其中1.58万元转交给他人,其余部分作为自身获利。两日后,公安机关将张某抓获归案。
本案开庭前,张某亲属已经代为向受害人王某退赔2万元,并获得其谅解。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官刘侃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强调,本案中的张某作为一名硕士研究生,本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辨别能力,却因贪图蝇头小利,不辨是非,最终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广大群众不要为了眼前的“馅饼”走进“陷阱”,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切勿将自己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一旦触碰了法律底线,必将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大家也应时刻注意提高防骗能力,不要轻信网上的各类虚假信息,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文|记者 鄢敏 通讯员 刘侃 池锐燕
视频 | 记者 鄢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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