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8月28日电 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明辉股份”)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何云峰等4人被责令改正。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截图,下同。
据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28日披露,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明辉股份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股份转让事项
2020年3月至2021年5月,明辉股份及何云峰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何云峰向投资者间接转让约1500万股股份,约占公司股本的15%。同时,《股份转让协议》还约定转让承诺事项、赎回条款等内容。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以及具体内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未及时披露。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何云峰,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梦婷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股权代持
2022年10月至2025年5月,姚强以集合竞价、大宗交易方式交易公司股票,全部为代何云峰持有。姚强于2022年11月10日最高持有公司股票310.71万股,其中为307.39万股为代何云峰持有。股份代持事项导致公司股权不明晰,且未在有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准确披露。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何云峰,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梦婷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三、资金占用
2021年1月至4月,公司以预付账款名义向衢州市衢江区联农果蔬专业合作社等5家供应商支付共计938万元,该款项经多道划转后最终转给何云峰。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2025年7月15日,上述资金尚未归还。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何云峰,财务负责人姚秀梅,时任董事会秘书徐梦婷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何云峰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四、未披露特殊投资条款
公司与杭州信倍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杭州信倍)于2017年12月签订《股份发行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19年7月签订《补充协议二》。其中,《补充协议》约定了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等特殊条款;《补充协议二》约定了公司2018年度未达到约定利润目标并触发业绩补偿条款的情况下,何云峰、余萍萍应支付现金补偿款。公司未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中如实披露上述特殊投资条款。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何云峰,时任董事会秘书何晨苒、徐梦婷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明辉股份及何云峰、姚秀梅、徐梦婷、何晨苒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日,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还披露,何云峰作为明辉股份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于2022年10月27日至11月11日买入公司股票307.39万股,于2023年2月20日至3月7日卖出146.25万股,于2023年4月10日至7月4日买入9.58万股;利用他人证券账户于2024年10月29日至2025年1月7日买入公司股票76.53万股,于2025年1月8日卖出147.5万股,于2025年1月9日买入47.6万股,于2025年1月10日至5月19日卖出9.58万股。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称,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决定对何云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网站介绍,明辉股份成立于2009年,深耕生鲜供应链领域,构建从种植、加工、检测、冷链物流到信息化系统研发的全链条数字化管理体系。
据明辉股份半年报,公司主要从事生鲜蔬菜、水果、农产品、水产品、鲜肉等商品的流通销售。公司在浙江省内及全国各地拥有一定数量的单位客户,并与这些单位客户签订了生鲜蔬菜、水果、农产品、水产品、鲜肉等商品的销售配送合同,公司对采购回来的商品通过安全溯源审核,检测、挑选、分拣及包装后,配送给单位客户,通过为单位客户提供其所需的商品,从而实现商品的流通销售。收入来源主要是生鲜蔬菜、水果、农产品、水产品、鲜肉等商品的销售。
上半年,明辉股份营业收入3.55亿元,同比增加1.59%;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771.43万元,同比增加3.35%。(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