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机构、行业平台与社会组织需形成多元协同的“生态型治理结构”,以促进创新与保护并重,推动数字信贷生态可持续、负责任地发展
文 | 曾恋云
近年来,在全球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平台助贷正在重塑普惠信贷的服务格局。平台助贷的核心逻辑是什么?经历了怎样的演变路径?平台助贷的发展带来了哪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需求?各国金融监管有怎样的应对策略?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进行讨论。
为何助贷:优势互补与“长尾”机会
平台助贷的核心逻辑在于要素禀赋的互补与比较优势的协同。一方面,传统银行拥有稳固的资金来源、监管认可的牌照、风险资本池以及合规治理与清算结算能力。另一方面,金融科技平台具有庞大的线上流量、连续的用户行为轨迹、可量化的微观交互数据、可持续迭代的风险管理与模型优化能力,以及实时化的客户获取与服务能力;同时,平台还能够运用云计算、自适应系统与自动化审批流程,大幅压缩获客、风控与运营的边际成本。
当银行与平台的优势形成合力——二者基于不同比较优势进行合作,信贷的供给在规模和成本上同时得到了改善,即平台可以实现客户识别、风险筛查、初步定价以及不同程度的自动化管理,银行在后端完成风险核查与资金融通。
这种模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新兴市场已展现成效:通过在线渠道与自动化风险评估,贷款发放时间和单位获客成本显著下降,从而把此前因缺乏抵押或信用记录、信用审核成本高而被排斥在外的小微经营者、灵活就业者等“长尾”微弱经济主体转化为可进行信用判断的对象,也成就了新的市场机会。
从助贷模式的演变路径来看,平台助贷的发展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
信息撮合阶段:早期平台仅起到“引流”作用,将客户导流至银行进行放贷审批。
风控输出阶段:平台开始提供用户画像、信用评估、反欺诈等服务,参与信贷决策环节。
联合贷款阶段:平台与银行共享资金与风险,形成紧密合作模式。
科技能力外包阶段:平台逐步转向技术服务商定位,为银行提供SaaS级别的风控与运营工具。
在从撮合引流到深度合作的演进过程中,平台逐步从“服务中介”向“合作伙伴”转变,成为银行实现业务数字化与风控能力提升的有力支点。
具体就中国而言,助贷生态在全球范围内独具特色,其规模、技术深度以及大型科技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深度融合程度,也得到了国际组织报告的肯定(Bains, Sugimoto, & Wilson, 2022; 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 2019)。头部互联网平台在与银行合作中形成了多层次的助贷模型。对于众多中小银行而言,与平台合作不仅是获取新客户的捷径,更是实现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抓手。借助平台的技术与数据能力,许多中小银行能够快速上线线上信贷产品,提升运营效率,拓展触达深度和广度。
2025年4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新规强调了如下四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总行需承担助贷业务的主责,在披露合作助贷机构名单的同时建立自主风控体系;二是平台和增信机构的费用透明化,严禁通过咨询、顾问费等形式变相加价;三是要求差异化风险定价,贷款利率和增信费率需与具体风险水平匹配;四是加强对互联网助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强化信息披露与贷后管理。
伴随上述新规的落地,将推动助贷生态由“流量驱动”向“合规驱动”转型,助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同时规范助贷平台与银行的收益与风险分配机制。
全球发展趋势;从“替代”转向“服务"
从全球范围内来看,助贷正从“替代银行”转向“服务银行”。以下三类发展路径尤为典型:
借贷作为一种服务(Lending as a Service,LaaS):美国的Upstart、Blend等公司向银行输出贷款自动化引擎,银行在其技术支持下发放贷款,并保留客户与资产所有权。以Blend为例,银行、信用社各类金融机构在2024年通过Blend平台处理了近1.2万亿美元的贷款申请,证明了其平台在行业内的广泛应用和强大处理能力。
战略合作模式:高盛与苹果合作推出信用卡Apple Card,银行提供资金与合规,科技平台提供产品设计与用户体验,是典型的“双边协同”模式。截至2024年,Apple Card的持卡人数量已超过1200万,相较于2022年的670万有了显著增长。
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91%的银行高管预计,到2028年,数据协作将超越机构边界,包含金融科技合作伙伴,届时47%的价值创造将依赖于外部数据整合。这种合作可以帮助银行获取专业能力、创新技术和新的客户群,而无需内部全部构建。
P2P转型路径:英国的Zopa、新加坡的Validus等P2P平台逐步从面向个人投资者转型为与银行合作的B2B助贷平台,兼顾资金安全与放贷效率。Validus通过与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如与花旗银行(Citi)和汇丰银行(HSBC)等建立信贷机制,增强其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能力。Validus在印尼市场实现了三年复合年增长率69%,并与包括日本和韩国银行在内的机构探索战略合作或投资,反映了P2P转型在东南亚市场的积极探索和机构合作的潜力。
这些国际经验表明,在银行与科技平台之间的关系中,“合作”逐渐取代“替代”成为主流趋势。银行利用平台的科技能力提升服务能力,而平台借助银行资质扩大影响力,实现共赢。
总之,作为数字金融的一种重要实践路径,平台助贷核心价值在于将技术优势与资源优势结合,扩大普惠金融的可及性与可持续性。
便捷服务背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需求
随着金融科技平台对信贷市场的深度渗透,消费者在享受便捷数字信贷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加复杂的风险结构。这其中,数字信贷以数据与算法驱动为核心特征,其产品设计、营销模式与风控机制已超过传统信贷监管框架的适应边界。
例如,数字信贷产品通常具有“千人千面”的定价优势,但也因此结构更复杂,而发展初期部分平台未能对借款成本、还款义务和违约后果进行充分披露。这种“信息不透明”现象尤其对金融素养较低的群体产生不利影响,使其难以准确评估真实贷款成本,做出不符合自身最佳利益的借贷决策。
这种结构性变化呼唤新的“行为监管”思路,以实现对市场失灵情形下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
全球监管镜鉴:创新应对策略,推动可持续
从各国监管实践来看,具有如下特征:
强化信息披露与透明度要求。各国监管部门的典型做法是要求平台对核心借贷条款进行标准化、结构化展示,包括:年化利率(APR)、服务费/平台费、还款周期、逾期利率、违约后果等。此外,禁止“砍头息”“阴阳合同”“分期隐藏费用”等非法操作。
例如,2025年4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要求合作机构双方都要加强消费者保护,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欧盟《消费信贷指令》(CCD)与美国《真实借贷法案》(TILA)均要求以统一方式披露贷款信息,增强跨平台比较性。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则特别关注“先买后付”产品的透明度。
规范营销行为与借贷审查。为避免平台将“借贷”包装成“消费福利”或“信用奖励”,各国监管部门纷纷设定以下行为边界:限制诱导性广告,禁止向无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学生群体精准投放;要求平台建立借款人偿还能力评估机制,防止非理性授信。
加强数据隐私保护与算法规制。数字信贷应在合法、最小化、目的明确的基础上使用数据,构建数据治理责任体系。平台须明确用户授权机制,不得默认勾选、强制同意。算法部分,需引入模型审计制度、模型公平性测试、可解释性机制等。2021年,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确立“最少必要”“知情同意”等数据处理原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亦要求算法公平性审查。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即GDPR)则明确对数据使用、存储与跨境传输设限,并引入“数据可携权”和“被遗忘权”。
优化投诉处理与争议解决机制。消费者应能便捷、快速地提交投诉并获得高效处理。相应地,平台信贷时代需要建立统一、线上化投诉平台;鼓励行业协会设立调解中心,实现行业自治下的纠纷解决;引入第三方数字仲裁机制,提高客观性与权威性。
简而言之,在平台助贷等数字金融服务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以技术驱动消费者保护制度现代化成为监管转型的核心命题。信息披露、行为约束、数据治理、算法透明与纠纷调解应构建为一个完整的消费者保护体系。同时,监管机构、行业平台与社会组织需形成多元协同的“生态型治理结构”,以促进创新与保护并重,推动数字信贷生态可持续、负责任地发展。
(作者系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编辑:张颖馨、袁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