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黄亚岚(元宝AI)
今年3月,南都重磅推出《“人肉开盒”再调查:网络灰产隐秘升级,记者买到自己的秘密》。报道被超过200家媒体和自媒体大V转载、跟进评论,中国记协多个栏目接连推荐这一作品,全网关注度破亿;中央网信办部署进一步强化“开盒”问题整治工作;相关平台处置一批涉“开盒”的账号。
调查中,南都调查团队经授权分别花费300元、320元从两名“社工库”客服手中,买到了同事准确的个人信息,从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再到家庭所在楼栋号,甚至连QQ头像都被扒出。此后,南都调查团队及时报警。
近日,这一重磅调查迎来新进展。南都调查团队收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查明,被告人许某来团伙共非法查询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等个人信息530条,非法牟利共42466.34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许某来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处罚金25000元;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9000元;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三名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调查
花300元买到精准户籍信息
今年3月,知名大厂高管之女因追星不满一名网友的言论,在网上传播对方的个人隐私信息,并进行咒骂。事后,该名高管致歉并提到,女儿系从海外社群网站上获得他人隐私信息并发布。
南都记者随即开展调查发现,这种群组在海外社交平台“电报”上,被称为“社工库”,是黑灰产业从业者收集泄露的个人信息搭建的数据库。一名客服提供了一份“业务单”,其中包括查询个人户籍、婚史记录、身份证正反面、名下房产、银行卡流水、开房同住人员、出入境、个人轨迹、学籍学历等信息。
经同事授权,南都调查团队联系客服查询户籍信息。“提供姓名、手机号可出身份证号,收费80元,户籍截图240元。”客服收款后不到一分钟,便把户籍信息发送过来,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均正确,户籍照片为当事人初中时在湛江所拍摄。
随后,南都记者又花费300元向另一名客服查询。大约半小时后,该客服提供了一份完整的户籍信息。其中包含身份证号、出生地、生日、年龄、生肖属相、QQ号和头像,两个住址信息,甚至具体到楼栋号数。此后,南都调查团队及时报警。
调查发布后立即引发广泛关注,中国记协多个栏目接连推荐这一作品。新华社、人民日报等超过200家海内外主流媒体、自媒体大V跟进转载、评论,全网关注度破亿。
中央网信办、公安部等四部门开展2025年个人信息保护系列专项行动,明确提到要打击调查中曝光的通过暗网电报等境外渠道违规售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微博等平台通报处理一批涉“开盒”的账号,调查报道的社会效果明显。
今年5月,中央网信办专门印发通知,从阻断“开盒”信息传播、完善预警机制、加大惩治力度、优化保护措施、加强宣传引导等多个维度明确工作要求,督促各地网信部门、各网站平台进一步强化“开盒”问题整治工作。
案情
非法查询个人信息530条
据了解,该案中,被告人许某来是福建莆田人,落网前居住在浙江温州。张某甲来自贵州兴义,被捕前居住在温州,两人是离异关系。被告人张某乙是女方张某甲的弟弟。
判决书显示,公诉机关指控,今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来,伙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许某志、李某、张某丙(后三人另案处理)等六人使用微信组建“对接群”和“对账群”从事查档(查询个人信息)业务。
许某来、张某甲、张某乙、许某志、张某丙等人通过“小红书”App寻找潜在目标客户,私聊确定查档需求并商定费用后,将其通过“电报”软件从洗钱人员处搜集的收款二维码发给客户,客户支付成功后,对应客户的团伙成员就会截图反馈至“对账群”,许某来或张某甲接收反馈后利用“社工库”等境外平台群组进行查档,并将查询的他人个人信息反馈到“对接群”,再由对应客户的团伙成员反馈信息完成该笔交易。“代收”客户支付的查档费用后,扣除10%的抽水,将剩余查档费用转入许某来团伙的虚拟货币钱包账户。
经查,许某来负责查档,并利用“电报”软件联系洗钱团伙搜集用以收取查档费用的收款码;张某甲负责查档、对账、结算报酬;许某来、张某甲、许某志、张某乙、李某、张某丙等人负责寻找查档客户、反馈查档信息和收取查档费用。
经核实,被告人许某来团伙共非法查询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等个人信息530条,非法牟利共42466.34元,其中,许某来获利21000元、张某甲获利8712.34元、张某乙获利9532元。
被告人许某来、张某甲、张某乙于3月24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1日被逮捕。
判决
三名被告人获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来、张某甲、张某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
许某来、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许某来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甲、张某乙案发后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被告人许某来于2021年8月4日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2年3月21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22年7月19日刑满释放。
另外,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许某来手机5部、电脑1台,扣押了张某甲手机4部,扣押了张某乙手机4部。
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许某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张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被告人张某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继续追缴被告人许某来的违法所得21000元,上缴国库。张某甲已退缴的违法所得8712.34元,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张某乙违法所得9532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宣判后,三名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南都调研 总第840期
统筹:向雪妮 韦娟明
采写:南都记者 韦娟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