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口馒头
竟成了保险理赔争议的焦点?
时年48岁的潘先生
在家中吃馒头时突然死亡
在处理完后事后
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意外险全额理赔
被对方以“猝死非意外身故”为由拒绝
这究竟算一起意外事故
还是疾病导致的猝死?
理赔协商有争议
双方对簿公堂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在主审法官的调解下,家属和保险公司达成和解,由保险公司共计向被保险人家属支付约半数保险金。
时间回溯到2023年11月的一天,潘先生正和母亲在家中吃馒头时,突然倒地,失去意识。潘母因事发突然,受到了不小的惊吓,在邻居的协助下才打了120急救电话。
医院急救病史载明,救护车到现场时,潘先生心跳已经停止。“口腔内咽喉部有未咽下的馒头”,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潘先生的主要死亡原因为“猝死”。
等家人将遗体火化后,才想起曾在2017年为潘先生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一款意外伤害险,被保险人为潘先生,保险有效期至2047年9月,理赔金额为10万元。
家人以医院急救病史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为由,认为潘先生是“吃馒头噎死的”,属于意外事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猝死属于免责情形,合同中还对猝死进行了详细释义,即“表里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的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死亡”。根据潘先生的既往就诊记录,他存在多种疾病,身体健康状况极差,死亡原因为猝死,且公司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不应理赔。
由于双方就理赔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潘先生家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浦东法院,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
法官释疑
该案件的主审法官孙猛告诉记者,猝死不等于意外伤害险免赔。
保险公司一般通过格式条款将猝死作为意外伤害险的免责情形,但实践中对于猝死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的定义强调死亡的突发性和诱因为自身疾病,而保险条款通常只强调死亡的突发性,却将猝死的诱因进行扩大,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在医学实践中,对于突发、死因不明的患者,则通常在死亡证明书中将死因列为猝死,可见猝死可能是疾病亦可能是非疾病所致,对于非自身疾病引发的猝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
此外
此案中家属早早将遗体火化
无法进一步鉴定潘先生的猝死
究竟是哪一种原因所致
据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是保险法中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和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如近因属于被保险的风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法官可根据急救病史资料,结合事发在场被保险人家属的陈述等事实,推断被保险人死亡的最直接的原因是吃馒头被噎到导致窒息死亡。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系因自身疾病猝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提出抗辩,家属没有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仅凭目前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潘先生是吃馒头导致的窒息死亡,保险公司此前已在原因不明的情况下,通融赔付两万余元;要想获得更多赔偿,需家属提供进一步的补强证据。
考虑到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经过两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官引导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再支付潘先生家人保险金2.8万余元,共计支付约半数理赔金。
法官提醒
猝死不等于意外伤害险免赔,被保险人家属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核查致死的最直接原因。
同时,保险公司应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百姓购买保险产品也要注意其规定的条款,保全自身利益。
来源:上海浦东法院、法治日报、新华网
编辑:田原 |审校:陈旭 |审核: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