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目的性
经济纠纷:当事人通常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实施正常的经济活动,一般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可能因为市场的变化、经营的困难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履行义务,但有意愿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问题,根本没有想骗取对方财物的想法。)
诈骗罪:行为人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比如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吸引他人投入资金,然后携款潜逃,根本没有履行承诺的打算,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二、行为手段
经济纠纷: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因合同履行债权债务等问题产生分歧,都是基于真实的经济关系,比如在买卖交易中可能因为货物的质量、交付时间等问题产生纠纷,但交易本身是真实存在的,双方也具有一定的履约行为。
诈骗罪: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比如编造虚假项目、冒用身份、提供虚假担保等,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例如骗子谎称自己在政府部门有关系,能为他人提供特殊的审批、办理业务。实际上这些都是不存在的骗局。)
三、履约能力
经济纠纷:当事人一般有一定的履约能力或者履行的诚意,只是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困难或者争议。(比如,一方可能因为资金周转不灵,无法按时支付货款,但有积极筹款还款的行为,或者愿意通过其他方式弥补对方的损失。)
诈骗罪:行为人往往根本没有履约的能力,或者一开始就不打算履行合同。(他们通常会虚构自己经济实力、经济状况等,让被害人误以为其有履约的能力,从而上当受骗。)
四、财务处置方式
经济纠纷:交易财务多是用于正常的经济流转,或者因争议待合理解决。(比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资金会用于项目的运营采购等正常支出。)
诈骗罪:行为人取得财物后,通常用于挥霍、隐匿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而非用于正常的经济用途。(例如将骗来的钱用于赌博、购买奢侈品等,导致被害人财物无法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