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28日电 浙江证监局网站近日披露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来源:浙江证监局网站(下同)
浙江证监局表示,经查,财通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有效建立覆盖境外子公司的决策事项落实跟踪制度及决策效果评估制度;二是未健全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管控机制;三是提名的境外子公司部分董事不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浙江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表示,财通证券应当深刻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同时,你公司要强化合规意识,切实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浙江证监局网站近日还披露了关于对钱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证监局表示,经查,财通证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有效建立覆盖境外子公司的决策事项落实跟踪制度及决策效果评估制度;二是未健全对境外子公司的风险管控机制;三是提名的境外子公司部分董事不符合相应任职条件。
钱斌作为财通证券总经理助理、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对上述情形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钱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