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银行间通用回购业务的发展现状与建议
开心田螺
2026-05-07 16:49:53

内容提要

通用回购业务通过中央对手方(CCP)机制构建全新的清算生态,能显著提升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融通效率、交易结算效率、信用风险管理和抵御能力,对缓解流动性分层、畅通货币政策传导路径以及筑牢银行间市场风险防线、防止违约风险系统性蔓延等具有重要作用。本文梳理了通用回购业务的基础概念、基本情况以及主要优势,对其持续发展存在的挑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通用回购业务的基本概念

通用回购业务是指以上海清算所为中央对手方、以净额清算方式进行结算清算的银行间回购业务。该业务于2024年4月正式推出,业务参与者在额度范围内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开展回购交易,参与机构将合格债券入库后自主决定回购金额、利率、期限等交易要素,上海清算所按照核定的折扣率及机构额度自动选取担保券,并为回购交易提供集中清算,以及估值盯市和担保券替换等存续期管理服务。这一全新的清算生态能有效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盘活债券流动性,一方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市场流动性、破解流动性分层问题,畅通货币政策传导路径;另一方面能降低押品信用风险和交易对手风险,实现风险降维和闭环管理,对中小金融机构具有重要积极意义。

二、通用回购业务的基本情况

自2024年4月推出以来,通用回购业务持续发展,业务规模逐月攀升,月均增速超20%,截至2025年5月,累计规模突破万亿元。2025年9月,通用回购业务迎来机制扩容,参与者范围和合格担保品范围双双拓宽。参与者范围拓宽至所有存款类金融法人机构,其中不具备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会员资质的存款类金融法人机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金融机构通过代理清算方式参与。合格担保品范围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基础上增加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实业类公司和优质民营企业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优质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的债券。

机制扩容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先后举办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业务宣介会,引导金融机构抓住通用回购市场扩容机遇。多地金融机构迅速响应,加速申请清算会员资格或通过综合清算会员代理服务进入通用回购市场,如广东、湖南等省份通用回购业务迅速扩面增量,黑龙江、内蒙古、广西等省份于2025年底陆续落地全省首笔银行间通用回购业务,建设银行、兴业银行等综合清算会员在浙江、福建等省份落地多笔代理通用回购业务。目前上海清算所净额清算板块已有8家综合清算会员、77家普通清算会员和30家代理客户参与。

三、通用回购业务的基本流程

通用回购业务主要流程包括担保品管理、额度计算、交易达成、清算结算。

(一)担保品管理

担保券出入库操作有入库、替换、日终出库和实时出库四类,具体操作在系统中的“抵押品-通用回购出入库-通用回购出入库管理”菜单下进行。担保券库在9:00—15:30可以提交入库、替换和日终出库指令,15:30—16:25之间不得提交出入库指令,可进行日终出库处理,16:25—17:15之间可提交并处理入库、替换和实时出库指令。若有尚在存续期的合约,出库后的在库价值不得低于尚未到期的合约价值。此外,由于通用回购的日终时间为16:15,早于全额回购17:00的日终时间,已出库债券可在当日继续用于全额结算。

(二)额度计算

通用回购额度分为可融资额度和可融出额度。可融资额度基于业务参与者担保券库总价值计算。业务参与者将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债券提交至担保券库,上海清算所基于参与者担保券库的债券数量、估值、折扣率等计算担保券库总价值。总价值实时更新,按系数折算可融入额度(可融入额度低于在库总价值),对应可融入额度半日更新,即日间交易休市时段前入库的债券最早可用于下午开市至交易截止时段的额度管理。可融出额度以业务参与者申报的可融出限额与基于业务参与者资质核定的容忍度倍数计算。如某行申报可融出限额为5亿元,上海清算所核定该机构容忍度倍数为2倍,则该行可融出额度为15亿元。可融出额度的更新频率同样为半日。

(三)交易达成

业务参与者在额度范围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开展通用回购交易。该交易采用匿名点击方式,参与机构提交匿名的正、逆回购限价报价,交易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匹配成交,成交后,由上海清算所实时承接,并分别作为正、逆回购方的对手方。

(四)清算结算

包含通用回购在内的债券净额交易截止时点为15:30,后续流程包括清算、结算和日终匹配,其中会员付款付券截止时间为16:15。债券净额清算业务实行统一轧差和清算,计算公式为:轧差金额=当日应收金额-当日应付金额。

四、通用回购业务的主要优势

(一)交易要素简化和匿名撮合竞价有效提升金融机构融资效率

通用回购业务通过同业拆借中心通用回购板块以匿名撮合竞价方式自动匹配融资需求,相比传统双边询价交易,该方式无需填写交易对手、对方交易员、质押券和折扣率等要素,不仅大幅简化交易要素,按既定规则自动计算的固定额度还省去了人工额度查询等繁冗环节,显著提升了融资效率。

与纯粹的X-Repo匿名成交相比,通用回购业务也具备明显优势,2025年四季度以来,市场流动性保持宽裕,X-Repo隔夜每日挂单量基本在千亿元以上,但流动性分层情况仍时有发生,金融机构能否进入大行的匿名交易库,往往决定了其所处的流动性层次。而通用回购的交易对手为中央对手方,具备业务条件和合格押品的金融机构均能直接通过通用回购板块点击挂单进行融资,而无需申请进入资金融出方的匿名交易库,从而有效降低了金融机构融资门槛。同时通用回购区别于传统X-Repo回购,不存在机构类型分层和券种分层,能够抹平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与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普遍存在的定价差距(一般在8~15bp)以及信用债和利率债之间的定价差距(一般在5~20bp),有效提高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的融资效率。

(二)减少日间资金头寸占用,提高金融机构清算效率

通用回购交易采取净额轧差清算方式,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清算效率。一方面,日终一次性清算模式大幅降低了金融机构日间头寸需求,有效缓解了采用直联模式的金融机构的开门还款压力,提升了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CCP机制下单个交易主体的清算结果仅体现为一笔应收或应付款券,无需日间逐笔备款备券,大大简化了清算处理流程,显著压缩了操作量,在提升交易清算效率的同时降低了后台操作风险。

(三)降低信用风险,强化金融机构风险抵御能力

回购交易的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和担保品信用风险两个层面。

在交易对手风险管理层面,许多金融机构为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对回购交易(尤其是质押非利率债的回购交易)采取双边授信、逐笔占用的方式,部分机构甚至实行交易对手与抵押品发行人双重授信、双重额度扣减的机制。这一做法不仅流程冗长、限制复杂,且常常面临额度不足、约束条件过多的问题,制约了金融机构流动性的有效传导。通用回购通过中央对手方机制有效破解了这一难题。通用回购业务的对手方为中央对手方,占用中央对手方授信,按照2%的风险权重进行风险资本的计量,既避免了逐一授信的繁琐流程,也有效降低了对单一对手方的信用风险暴露。同时,交易交收由上海清算所提供担保,区别于全额清算模式下常出现的单家结算失败引发连锁式大量结算失败情形,通用回购模式下守约方在对手方违约时仍能获得有效保障。

在担保品风险管理层面,随着合格担保品范围持续扩容,国资委管理的实业类公司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等均能入库。单笔成交不显示具体押品,因此无需对押品发行人逐一授信和扣减额度,大幅简化了流程、降低了后台押品管理的压力,同时能有效盘活存量金融债、信用债的流动性和使用效率,有助于降低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资本占用,强化其风险抵御能力。

此外,上海清算所的会员资信管理和瀑布式风险防范结构还能对金融机构参与通用回购的信用风险起到进一步缓释作用。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实行严格的资信管理,根据其经营结果、外部评级、负面舆情等信息,运用资信评估模型综合分析并持续监测会员的资信水平,筑牢信用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上清所设置的CCP瀑布式风险防范结构能够有效隔离违约风险。

五、关于通用回购业务发展的建议

一是大力发展代理清算机制。通过综合清算会员代理集中清算的方式,降低金融机构参与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的门槛和成本。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机构若要从传统双边清算机制转换为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需投入大量有形和无形资源用于系统改造、制度更新等,通过代理清算机制进入通用回购业务可减少相关成本的投入。目前,上海清算所可提供代理清算服务的综合清算会员共8家,包括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信证券、建设银行、国泰海通证券。被代理机构的资金头寸由综合清算会员进行合并轧差,资金结算在被代理机构与综合清算会员之间进行,而非与上海清算所直接结算,从而有效减少了被代理机构在制度修订、系统改造等方面的转换成本。

二是鼓励通用回购市场加大扩容力度。目前通用回购业务规模虽增速较快但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其匿名隔夜回购的挂单量级通常在十亿到百亿元之间,单日成交量总量在200亿到400亿元之间,而双边回购匿名隔夜的挂单量级通常在千亿元以上,单日成交量总量超过1万亿元。建议大力支持各类机构参与通用回购业务,扩大托管机构为上海清算所的债券(尤其是利率债)发行规模,鼓励做市商通过做市服务提升相关债券的流动性。

三是进一步加强参与者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建立定期培训与分享机制的频率,鼓励市场机构互相交流创新业务在落地前、中、后期遇到的挑战与解决方案。扩大机构针对性培训、前中后台集中式培训等业务培训服务的覆盖面,让更多拟参与机构有机会对通用回购业务进行系统化的全面学习,包括前中后台人员需掌握的业务操作、关键业务要素计算逻辑、监管报表填报方式等。定期公布业务规模、风险准备资源等关键数据,便于参与机构了解当前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程度。

四是建议继续把握风险控制的核心和关键点,持续完善瀑布式的中央对手方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根据集中清算业务规模、参与者机构数量及质量的变化,动态调整保证金等风险资源的提取增速,确保风险资源足以切断风险传播链条。进一步细化围绕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的法律保障与监管体系,确保其各项运行程序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作者:谢灏,顺德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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