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
需预缴哪些税款?
有哪些注意事项?
今天,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应预缴增值税税款计算如下
01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具体案例:
甲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在A市,2025年4月跨市前往B县成立了项目部并开展某工程建设,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取得含税建筑服务收入100万元,支付分包款60万元。
甲企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100-60)÷(1+9%)x2%=0.73万元
02
小规模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注意:
1.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 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 超过10万元,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
✦具体案例:
乙建筑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注册地在C市,2025年第一季度跨市前往D县成立了项目部并开展某工程建设,取得含税建筑收入50万元,支付分包款30万元。
乙企业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50-30)÷(1+1%)x1%=0.20万元
温馨提示
1.可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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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NEXT
3.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附加税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上述甲建筑企业的案例中,假如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甲企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附加税费0.73x(7%+3%+2%)=0.09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上述甲建筑企业的案例中,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100÷(1+9%)x0.2%=0.18万元
四、常见问题
问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月度工程额超过10万元,季度不超过30万,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如您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则当月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如您为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则无需预缴增值税。
问2: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同一个预缴地有多个建筑项目,每个项目的季销售额都没超过30万元,但是这几个项目当季合计销售额超过30万元,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所有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则需要预缴。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度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问3: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异地项目季度销售额不足30万无需预缴增值税,和开具的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系吗?
答:和开具发票的发票种类没有关系。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翔安区税务局 货物和劳务税处 企业所得税处 非税收入处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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