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朋友,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您完成了吗?2025年1月1日至5月31日,纳税人需要办理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尚未完成的纳税人请抓紧时间办理!税务部门持续为纳税人提供事中风险提示服务。面对这些疑点提示该如何进行应对,从而防控自己的纳税风险呢?今天梳理了9个常见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
我公司是电子烟生产企业,2024年发生了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国家统计局已明确电子烟生产企业属于烟草制造业。因此,电子烟生产企业按规定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
我公司今年发生了创意设计活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吗?应该如何填报汇缴申报表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请注意区分研发活动和创意设计活动,勿重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报时,创意设计活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在主申报表第22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创意设计活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金额。
3.
“资产减值损失”在主表和纳税调整项目表中填报的金额可以不一致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也就是说,除金融企业外,“资产减值损失”在主表和纳税调整项目表中金额和纳税调整情况应保持匹配。
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第12和13行损失以“-”号填列。
4.
我公司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哪些项目所得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该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4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第5列“项目成本”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
第6列“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总额,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第7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总额。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8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纳税调减以“-”号填列。
5.
我公司是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答: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6.
我公司是外贸企业,存在出口报关收入应该在什么时间点确认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如:当买卖双方采取FOB价结算的,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或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证明并通知买方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同时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上述情况,卖方应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作为收入确认时点。
7.
我公司存在以前年度的取得的,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满5年后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
我公司今年新购进了设备器具,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时需要剔除预计净残值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
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为让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的红利,对于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在会计核算中预计净残值的,企业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可以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
9.
我公司投资了合伙企业、外国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外国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所以纳税人从合伙企业、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类所得不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
供稿:包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