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位女士以348万元购入一套房产,她认为房价还能稳步攀升,这套房子能成为家庭财富的“保险箱”,再不济也能保值。然而,市场环境剧变,该房产价值一路暴跌至约121万元。
面对每个月的高额月供,再加上大环境下,家庭收入锐减。被逼得实在没招了,女士心一横,想了个“绝招”:“断供!房子我不要了,银行你收走吧!这烂摊子总该结束了吧?”她天真地以为,房子一扔,债务就清零了,还能喘口气。
结果,银行在启动法律程序收回房产(实现抵押权)并进行核算后,将律师函发过来了,让她彻底懵圈!房子收走不算,她还倒欠银行将近100万!
这里面包括:尚未清偿的 贷款本金余额、累积的贷款利息及逾期罚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银行为追讨债务、收回房产所实际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女士当场崩溃:“房子白给你们了,怎么还倒欠这么多?!” 曾经的“财富梦想”,瞬间变成压死人的“债务大山”。是继续填这个无底洞?还是背上百万欠债?女子陷入巨大困境!
从法律方面分析:为何房子不要了,还要倒欠钱?核心在于理解抵押贷款的法律关系和抵押权实现的规则。
1. 基础法律关系:借贷为主,抵押为从
购房者(女子)与银行之间首先存在一个借贷合同关系。银行借款给女子用于购房,女子承诺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这是主债务关系。
为了担保这笔借款的偿还,女子将所购房产抵押给银行。这建立了抵押担保关系(从属关系)。抵押房产是银行债权得以实现的保障措施之一,但并非债务本身。
停止按约定偿还月供,构成对《借款合同》的根本性违约。
2. 银行如何实现抵押权?
当债务人(女子)不履行到期债务(断供),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有权就抵押的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
所得价款(拍卖款121万),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 即这笔钱优先用于偿还女子欠银行的债务。(《民法典》第410条)
3. 核心问题分析:“房子给银行,为何还倒欠?”
女子认为房子都让银行收走拍卖了,为什么还不够还债?还得倒贴?这是核心误区!房子是抵押物,不是还债的唯一途径!拍卖款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 这是最根本的原因。
假设女子所欠银行的总债务(剩余本金 + 利息 + 违约金 + 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经核算为 221万元。
抵押房产拍卖仅得121万元: 银行优先受偿这121万元。
差额债务依然存在: 221万 - 121万 = 100万元。这 100万元的债务并未因为抵押房产被拍卖而消灭!
因为:抵押物(房产)的价值只担保了其拍卖所得价款对应的那部分债务(121万),借贷合同产生的主债务关系依然有效。女子依然欠着银行!银行有权继续追讨!房子只是担保品,担保不足的部分,女士得用其他财产接着还!简单说:不是房子给银行,债就一笔勾销!(《民法典》第413条: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 银行追讨费用合法吗?
合法,剩余本金与利息/罚息是借款合同约定的核心债务,合法有据。违约金只要合同有明确约定,且金额未过分高于银行的实际损失(需符合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另外,银行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只要实际产生,可以向女士追讨该笔费用。
5. 断供的严重后果远超想象
如本案所示,失去房产的同时仍可能背负沉重债务,生活寸步难行!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断供是严重违约,铁定上个人征信报告。以后想再贷款买房买车?申请信用卡?甚至孩子上学、找工作都可能受影响!
银行必然会提起诉讼。一旦败诉,法院将判决女子偿还剩余债务及费用。若仍不履行,银行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依法查封、冻结、拍卖女子名下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车辆、其他房产等),直至清偿完毕。前面说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雪球也会越滚越大!
女士的遭遇,是市场风险 + 决策失误 + 法律误读的三重暴击!在法律框架下,“弃房断供”绝非摆脱房贷压力的捷径,反而可能开启更沉重的债务深渊。
投资有风险,买房需谨慎!读者朋友们,这事儿您怎么看?你们觉得女士冤不冤?房价大跌,断供是无奈还是不负责任?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观点,一起聊聊!(素材来源于综合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