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9月30日电 沈阳化工30日盘后公告,公司9月30日收到辽宁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辽宁证监局表示,经查明,沈阳化工等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沈阳蜡化”)是沈阳化工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至2021年,沈阳蜡化为满足管理及考核要求,通过在成本核算过程中人为调整原材料生产投入数量、半成品和产成品数量以及延迟确认存货的方式虚减(虚增)营业成本,虚增(虚减)利润总额、虚减存货。
上述行为导致沈阳化工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1.3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3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0.44%、虚减存货5.09亿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57%,虚增预付账款3.42亿元,虚减应付账款2.97亿元;
《2019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2.0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2.04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9.40%,虚减存货9520.06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1.07%,虚增预付账款490.68万元,虚减应付账款4.25亿元;
《2020年年度报告》虚减营业成本1.04亿元,虚增利润总额1.04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9.14%,虚减存货5.87亿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61%,虚增预付账款10.26亿元;
《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成本1.48亿元,虚减利润总额1.48亿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0.11%,虚增存货2.91亿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88%。
沈阳化工已披露相关公告对财务数据进行了更正。另查明,当事人主动供述相关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沈阳化工相关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检验报告、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辽宁证监局认为,沈阳化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等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所述违法行为。
孙泽胜在2018年任沈阳化工总经理兼董事期间,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利润数据异常情况;在2019年至2021年任沈阳化工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阳蜡化董事长、执行董事期间,全面负责沈阳化工和沈阳蜡化的经营管理,决策指挥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孙泽胜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阳化工时任总会计师李忠主管沈阳化工会计工作,组织实施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事项,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前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阳化工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杨林,负责沈阳蜡化生产经营工作,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沈阳化工时任董事,沈阳蜡化时任总经理姜立辉,负责沈阳蜡化生产经营工作,未审慎关注沈阳蜡化生产经营情况,未能保证沈阳化工《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沈阳蜡化时任财务处负责人冷昭甲,负责沈阳蜡化财务工作,具体实施了沈阳蜡化利润、存货等财务数据调整行为,与前述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前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辽宁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的罚款。
二、对孙泽胜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忠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杨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五、对姜立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六、对冷昭甲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孙泽胜作为沈阳化工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沈阳蜡化时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决策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等规定,辽宁证监局拟决定:对孙泽胜采取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李忠作为沈阳化工时任总会计师,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等规定,辽宁证监局拟决定:对李忠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影响方面,沈阳化工表示,结合公司本次收到的《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8.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9.5.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沈阳化工称,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沈阳化工还表示,将在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市场及客户有序拓展,融资情况稳定。公司对《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同日,沈阳化工公告称,公司股票自2025年10月9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1天,将于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开市起复牌。公司股票简称自2025年10月10日(星期五)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起,由“沈阳化工”变更为“ST沈化”;股票代码不变,仍为“000698”。(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