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 崔文静 北京报道
行贿直接“拉黑”,但先行赔付可享“优待”。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券商处了解到,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中证协”)正在就《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面向证券公司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19日。
这是《管理办法》时隔三年的首次修订。2022年,《管理办法》出台,成为我国首部针对证券公司执业声誉管理的相关规定。
记者对比发现,相较于2022年版本,此次修订整体变化不大。核心调整主要有三点:
① 将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的,记入违法失信信息。而此前《管理办法》无贿赂相关内容。
② 对先行赔付予以“优待”。通过先行赔付机制主动减轻或消除对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相关处罚信息可免于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③ 将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信息,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此条为信息报送途径变化,影响较小。
在受访券商资深人士看来,此次调整对券商的整体影响不大,主要调整内容在近期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中也有所涉及。
不过,从监管趋势角度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任何形式、程度的贿赂性行为都可能被判定为行贿,继而影响券商执业声誉;第二,先行赔付已然成为监管鼓励重点,券商后续如若涉及相关事项,在资金实力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进行先行赔付,或将成为更优选。
先行赔付享“优待”
相较于2022年版本,《管理办法》变化不大。其中,对于券商来说最具导向性的调整为:对先行赔付者给予“优待”。
在2022年版本《管理办法》中,尚无先行赔付相关内容。此次修订特地新增相关表述: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相关证券公司主动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积极减轻或消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违法损害的,由其向协会申请,对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予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执业声誉信息库由中证协建立,其将中证协自律管理对象的执业声誉信息纳入执业声誉激励约束机制并实施自律管理。按照规定,券商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将影响其执业声誉。此次调整后,对于进行先行赔付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再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意味着券商要想消除处罚对执业声誉的影响,进行先行赔付可以成为挽救方式。
实际上,先行赔付是当前监管层重点鼓励方向。不仅是执业声誉,从近期其他证券公司相关文件修订情况来看,券商进行先行赔付将在多个方面享受“优待”。
比如,7月5日刚刚结束征求意见反馈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明确: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积极申请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开展先行赔付的,适当减少扣分分值。
目前,面向证券公司的评比有多个。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证券公司分类评价。
再比如,2025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依法支持相关市场机构与个人运用先行赔付、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制度工具及时向投资者进行赔偿;同时畅通先行赔付主体通过诉讼程序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渠道,以提升相关主体先行赔付的意愿。
记者观察到,2023年紫晶存储保荐机构中信建投率先牵头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先行赔付。彼时,先行赔付已有少许案例,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则为首例,一些市场人士认为,两个制度均对中介机构资本实力提出很高要求,中信建投作为头部券商尚能支撑,对于多数中小券商而言恐难以承受,其推广难度估计有限。而吸引券商先行赔付最为高效的途径,就是在各类评比中对主动进行先行赔付的给予“优待”。
如今,多个券商评比均将先行赔付纳入“优待”序列;外加“功能性”日渐被置于我国证券公司发展中更重要的位置。所谓“功能性”更强调金融机构的使命担当,而非单纯追求利润或营收。这对于涉事券商而言,进行先行赔付的性价比显著提升。
“接下来,对于涉及投资者先行赔付,并且资本实力允许的券商而言,主动进行先行赔付或为性价比更高的选择。”受访券商资深人士表示。
贿赂将记入违法失信信息
此次《管理办法》的另一个重要调整为:将贿赂纳入违法失信信息。而此前版本未涉及贿赂相关内容。
具体来看,根据《管理办法》,诚信信息包括表彰奖励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旧版《管理办法》中,违法失信信息并未提及贿赂,此次修订后则增加相关条款——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被认定存在贿赂行为,即便未受处罚,仍会被记入违法失信信息。这意味着,券商不得出现任何具有贿赂性质的行为,即使情节轻微也不可。
实际上,自从证监会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工作部署推出以来,各类有关贿赂的规定也相继推出或加强。典型如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其明确,严惩贿赂、隐藏证据材料等行为,对于存在涉及贿赂,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等情形的,将被从重处罚。
某投行资深保代告诉记者,过去,的确存在券商从业者变相贿赂监管的情况,但近几年来,伴随监管层一再加强廉洁建设,坚决打击各类行贿受贿行为,如今敢于向监管行贿的券商从业者已经颇为鲜见。
会员自行报送信息
除前所述,此次《管理办法》修订还具有两处调整,不过对于券商的整体影响有限。
一方面,完善诚信信息来源。根据执业声誉信息库上线运行以来的实践,将来源于证监会诚信档案数据库的信息调整为会员自行报送,将过渡期有关安排转化为正式要求。
这既意味着券商报送量增大,也意味着券商拥有更大的自主权。
另一方面,不再区分“公开信息”与“有限公开信息”,将部分“有限公开信息”表述调整为“执业声誉信息”。
在2022年版本《管理办法》中,执业声誉信息根据性质分为公开信息和有限公开信息,修订版本不再对此进行区分。
执业评价结果为A级,以正面信息记入执业声誉信息库
细察《管理办法》,一个此次并未调整,但颇具行业引导性的规定是:将其他执业声誉信息分为其他正面信息和其他负面信息。其中,其他正面信息中的三项内容值得重点关注。
第一,参加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该项对于参与者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能够参与其中并且成效显著者相对不多。券商首席经济学家,是参与专业委员会的中坚力量之一。
第二,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题研究、报告撰写、教材编写等工作并且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记者了解到,以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宏观经济首席为代表的部分券商研究人员,经常参加包括中证协在内的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研究、报告撰写等,该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鼓励券商从业者参与其中。
第三,执业评价结果为A级的。
该规定有助于表现优异的券商稳住成绩。
除此以外,可以列入其他正面信息的内容还有五项:
① 在行业文化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或者成效显著的;
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
③ 积极参与行业舆情引导的;
④ 会员(公司总部及以上)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奖励、表彰决定;
⑤ 中证协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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